合同法司法解释
5页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5号,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签订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结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对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合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与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可以拟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她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拟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签订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签订合批准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她形式
2、”签订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毕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毕特定行为的人祈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商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商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商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签订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记,并按照对方的规定对该格式条款予以阐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用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阐明义务承当举证责任。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本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一般采用并为交易对方签订
3、合同步所懂得或者应当懂得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常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干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和相对人的祈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导致的实际损失,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责任。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提示和阐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达自达到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签订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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