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7页1、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吸取教训,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县范围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已经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医学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或县卫生健康局对事实清楚、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无争议、责任明确并经相关专家判断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医疗纠纷是指经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的专家评析或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负有一定责任、最终给予经济赔偿、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的医疗事件。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
2、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医疗机构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单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加强对科室和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分别追究医疗机构和直接、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一)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主要是指: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一、二、三、四级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医疗事故;经法院判决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医疗纠纷;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属医疗纠纷的。(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过程中,确有明显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的。(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超范围开展医疗服务,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的。(四)医院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单起赔偿在2万元以上,其他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上,不包括医药费减免)的医疗纠纷。第三章责任追究内容第六条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大小、责任程度及医疗纠纷的性质、赔偿金额,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吊销执业证书、处以经济赔偿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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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急诊科与“120”急救中心、病房间、基层医疗机构交接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动态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关于缩短平均住院日的管理规定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处置与责任追究制度
住院患者外出离院管理制度
手术前准备及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及管理制度
急诊医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住院患者授权管理制度
急危重症患者管理制度
逐级技术指导制度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及措施
与基层合作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的制度
出院患者指导及随访制度
医师科室轮转管理制度
急诊服务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住院患者康复治疗工作制度
临床管理制度 .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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