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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城市规划管理doc-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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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抚规发200937号关于印发抚顺市规划局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暂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建立规范、协调、优质高效的城市规划管理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现将抚顺市规划局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暂行)等十三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希望社会各界监督执行。附:城市规划管理各项规定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城市规划 规章制度 通知 抚顺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6日印发抚顺市规划局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暂 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由市规划局提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第四

      2、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指标。第五条 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4、因完善城市功能、体现城市设计要求等特殊情况的。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调整应履行下列程:1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容积率指标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设计方案; 2市规划局依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3市规划局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收集、梳理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反馈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或组织听证;4市规划局将调整方案提交市国土资源与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5市规划局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意见,对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进行调整。第七条市规划局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总建筑面积

      3、应当与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一致;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第八条 容积率计算含地下建筑面积(人防办核准的地下人防面积除外);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D/T50353-2005)和抚顺市规划局建筑层高和面积计算暂行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由抚顺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规定(暂 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审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经过规划设计审查。第三条 市规划局城市规划技术处负责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工作。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第五条 申请规划审查,须提供以

      4、下资料:(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规划申请;2、土地使用权证明;3、建设项目规划控制条件图;4、规划设计方案(2-3个方案)。(二)其他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规划申请;2、土地使用权证明;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供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等;4、建设项目规划控制条件图;5、规划设计方案(2-3个方案)。第六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程序:初审专家评审(重点项目)审定1、方案初审(专家评审-重点项目)。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初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经办人填写规划设计初审意见表,城市规划技术处复核,局领导审定;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及管网综合规划设计。2、成果审定。对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由经办人填写规划设计审查表,城市规划技术处复审,局领导审核、签批。3、核发规划设计审查表,同时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加盖规划审查专用图章。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须经专家评审。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核发规划设计审查表。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重要节点部位的城市设计;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重要文物保护区周边的建设项目

      5、;占地大于5公顷的建设项目。第八条 按照市国土和规划委员会的要求,成立抚顺市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专家组。按规划项目的重要程度和规模大小由专家成员库随机抽出方案评审组(5名专家)进行评审。第九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1、规划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承担设计,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规划设计说明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范围、规划构思、技术要求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3、图纸内容包括规划总平面图(1/500)、环境规划图及道路管网规划图、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第十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要点1、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上位规划;2、规划设计方案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3、总平面布局、竖向及各类管网配套设施、环境规划。第十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审查项目,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含专家论证时间)。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不予受理:1、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申报的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的;3、规划设计单位或开发企业资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审查意见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6、本规定由抚顺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抚顺市规划局建筑工程“一书两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暂 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办理“一书两证”规划行政许可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规划局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筑工程“一书两证”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过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五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以下资料: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2、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或标准现状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经测管办验审合格) ;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1、依建设单位申请,正式受理;2、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

      7、,局领导签批。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需提供); 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或标准现状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经测管办验审合格) 5、项目批准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1、依建设单位申请,正式受理;2、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局领导签批。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规划条件。第十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5套,环境规划、管网综合图各1份;3、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建设用地批复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5、规划设计审查表;6、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面积

      8、测算报告;7、建筑面积核定表;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件);9、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筑部分)1套;10、工业项目须报环评及可研报告;11、特殊项目须有会议纪要、协议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1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3、发改委的项目批复意见。第十一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1、审核施工图与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相符;2、审核施工图面积与土地中标面积是否相符;3、绘制施工放线图;4、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局领导签批。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抚顺市规划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暂 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升城市景观,提高建筑方案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物外装饰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第三条 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筑方案设计审查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核发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建筑设计审查按下列分工进行:1、工业项目、构筑物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建筑规划管理处进行初审,提交局会审会讨论通过后,报局领导签批;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城市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须经专家评审,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筑规划管理处复核,局领导签批。第四条 申请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须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单位资质证明;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3、建筑设计方案图册四套(A3纸规格图册,方案不少于3个);4、技术经济指标及立面透视效果图;5、特殊项目按相关规定出具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可研报告、环评报告。以上2-4项内容须提供电子文档。第五条 建筑设计方案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设计说明应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占地范围、设计构思、结构类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2、图纸内容含总平面位置图(1500),平、立、剖面图和立面效果图,重点审查项目需要时应做建筑模型。第六条 建筑方案审查主要对设计方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使用性质、功能、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进行审查。第七条 市规划局建立建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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