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 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2页1、资源综合利用 享受“减计收入”优惠原作者:谷斌 项澄 吴清亮 添加时间:2011-04-29原文发表:2011-04-29人气:3677来源:中国税务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此项优 惠在税收优惠明细表“二、减计收入”栏中体现出来。本文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 出发,对上述减计收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帮助纳税人更 好地理解和掌握该项优惠政策。准确理解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 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 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 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所谓减计收入,是指 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
2、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 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与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 优惠方式。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 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 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并规定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案例分析某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利用秸秆、树根等发电,2009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 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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