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实施细则
4页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帐户是指支行(部)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第四条支行(部)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帐户信息保密。对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帐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帐户中选择并向开户支行(部)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
2、”,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支行(部)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第八条开户支行(部)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申请书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支行(部)留存。第九条开户支行(部)要求存款人签署“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审查存款人签章,经办人审核无误后,会计主管签署相关意见,并分别在申请书和帐户管理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第十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应作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帐户撤销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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