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课程 课堂练习题(附答题要点)第一节 行政法治理论1 、依法治国与行政法治的关系(教材P 83)总的来说,依法治国运用到行政法的领域,便表现为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具体地说就是: ( 1 )依法治国是行政法治的前提;( 2 )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行政法治;( 3)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2、行政合法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教材P84-85)行政合法原则的内涵:第一,法律优先,又叫做 “法律优位 ”。 这是指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处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它们依次表现为:宪法t法律t行政法规t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T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二,法律保留,其基本内容是,凡是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就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 得以其他形式规定 (即“法律绝对保留 ”);或者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 才能够由行政机关加以规定 (即“法 律相对保留 ”)。行政合法原则的外延: 第一,行政权法定,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权力是由法律、法规所授予的。 第二,行政行为依法进行,
2、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 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遵守法定程序,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行政主体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上所述行政合法原则的内涵阐明了 “合法”的基本涵义,行政合法原则的外延则表明了该原则在行政行为具 体应用领域的不同表现形式。3、 行政适当原则的含义,如何理解行政适当原则(教材P85) 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当,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法治的精神。 行政适当原则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适当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第二,具有正当的目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和动机,考虑合理的相关因素 而不应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三,符合法律的精神,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第四,符合人情事理,即符合自然和社会规律,不能不顾客观条件而作出一定的行为。 总之,行政适当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的补充,它们是实现行政法治
3、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一个特定的行政 行为,应当同时满足合法与适当两方面的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适当原则,同违反行政合法原则一样构成行政违法,同样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行政公开原则的含义及其表现领域(教材P85-86)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活动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接 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公开原则广泛地适用于行政法的各个领域,不仅适用于外部行政行为,也适用于内部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组织法的领域,具体可以包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公开以及行政机关人 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公务员的收人分配公开。第二,行政行为法领域。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 中,行政机关也应公开各执法环节、执法依据及活动过程。第三,行政公开是行政程序法应有之义。 第四,被监督行政主体向监督主体公开其行政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五,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在总则中作出明文规定,这说明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救济法领域 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4、。第二节 依法行为合法5、行政行为的特征(教材 P86)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并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 律效果的公务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标 准和条件,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和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其同意。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有关国家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 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强制性。 行政主体为行使其职权, 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 并依据法律的授权而具有强制力。 一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受到阻碍,行政主体就可以法律赋予的强制力予以排除。6、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教材 P86) 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主要是指行政行为能够引起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主要有: 第一,赋予或剥夺权利。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在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赋予或剥夺。权利的赋予 如行政奖励,权利的剥夺如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科以或免除义务。行政主体可以通过
5、行政行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一定的义务,如税务机关的纳 税决定科以了纳税人交纳税款的义务;同时,行政主体也有权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免除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如对纳税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第三,证明或确认关系。行政的证明或确认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确权。7、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教材 P87)一个行政行为合法和有效,要满足以下的要件:( 1)主体适格。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首要条件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要合法。第一,实施行政行为的 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享有法定的行政职权,或者法定的行政授权, 或者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委托权力。第二,行政人员具有实施行政行为的资格,具有法定的职务、法定的 资格并有权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第三,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的法定权限。法定权限范围 包含行政事务管辖权、行政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等的权限范围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明确 规定的权限范围。(2)对象适格。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有着一定的合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对象。行政行为与行 为对象之间的不对应,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和有效性。(3)依据适格。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
6、规、规章正确。(4)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内容还应 该是适当的,尤其在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限的时候,其对行政相对人所赋予的权利或者所承担的义务 应该符合合理的幅度、范围。(5)程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步骤、形式、方法、时限、顺序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行政行为的实施中,程序的意义在于保证行政行为不会脱离法律、法规等所设定的必要的实施步骤。行 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属无效或者应当予以撤销。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6)意思表示真实。 首先, 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意思必须是真实的, 自愿作出的, 在欺诈、 胁迫、 贿赂或精神错乱等情况下采取的行为或者由于误解而采取的行为无效;其次,行政人员的意思表示与行政 主体的内在意思是一致的,行政人员的行为必须反映行政主体的本意。8、行政立法的含义与特征(教材 P87-88) 狭义的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 文件(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广义的行政立
7、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特定的行政机关制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总的说来,狭义的行政立法具有二元特征,即它是 “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这种二元特征,决定 了行政立法 是是一 种 “准立法行为 ”。狭义的行政立法是立法权的扩展,本质上是行政行为,其特征是:(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 中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 超过其他行政行为。(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 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 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具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 9、行政立法的原则(教材 P88-89) 行政立法的一般原则,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体现出的国家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我
8、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就 是立法法第 3 条至 6 条的规定。行政立法的特殊原则,就是除了上述一般原则外,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还应当遵循的特殊原则,主 要有:合法原则,权限相符原则和相对人参与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实体合法,是指制定行政法律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下位法符合上位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立法活动的法定程序,包括行政法律文件草案的提出、起草、讨论、审议、通过、批 准、颁布等。为了维持法制统一性和行政体系的法理权威,行政立法必须恪守合法性原则。(2)权限相符原则 权限相符原则有三层含义: 首先,有权制定行政法律文件的行政机关,只能在职权范围内对自身行政管理的内容进行立法,如果超越 了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必须经同级权力机关或上级权力机关的授权,否则构成了越权而无效。 其次,行政法律文件的效力应与制定机关的权限相符合。还有,有权制定行政法律文件的行政机关,不得就权力机关的专属立法权事项立法,除非有明确的授权。(3)相对人参与原则 相对人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应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保证处于行政
9、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现代法治精神决定了政 府的立法行为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和增进公民的权益,当立法内容涉及到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时, 必须让公民有时间发表对该立法事项的意见。10、行政立法主体(教材 P89)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获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 政首长。在我国,行政立法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这类主体承担,行政机关的长官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尽管行政长官 拥有法案提议权、审议权、签署发布权。 因此, 行政首长不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但特别行政区是例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主体我国行政立法主体。有以下6种,(数目大约120多个,堪称世界之最):1、国务院。国务院在行政立法主体中地位最高,不仅具有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而且通过最高权力 机关的法律和决定的授权,行使委托立法的权力,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国务院组成部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职 能部门,主管某一方面行政事务或综合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拥有其主管事项的职权,在其职权范 围内自主制定部门规章。3、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现行宪法和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其拥 有行政立法职权,但立法法规定其具有与部、委等相同的立法资格。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拥有所辖区域内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立法职权。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拥有所辖区域内行政管理事项 的行政立法职权。6、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1,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就 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规章。地方行政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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