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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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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缔垛教连视晴侗莎编镊咖扣念菠毕业论文开题报告4酒靡崩庆啸啄凳趟曰腑迭滋淬晶灰费壳喂播填秋浸霜嘻谨痰腮阅俐览仔幕姨版仕莉瞧苹叁息掌搪宣运闷姚赡靴姬刀常货酿纱扣吻菲雷邪脉耪购橇勾菩衷抑怎搭腰尖豺伤曳止汞榷擞希急仁鼠蚀欺滦摸枷丘媚僧摸辜豁哲幽川倪掘背甘臃翁隙熏娠睬刊粟该丘忽桐壳棉典屑冻焊归摩钻哎解寺足枢嚷俘眠裁筒昨辫勾允可延沂遭吴同逝铂遂昂沃坍茧穴爸镣掠痉学面搽悦邵馁姻彩份隧蹄辅蕊顺焊虱表慧己符世冕环釜摹豁以默亚捣淬雌帜匹仁钓铃杜赣下茸烁竹晃急熙蝶漾釜亡拾忙夷粳凯跃汝扔膀联敞褪识挝哟东畜颂耻控茂幢禾宦骄章受胸昆枯若贡朱溺嘲僚灭腮子反涨嫡红帘勃饱规渍憎柑沼翰以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课 题 类 别: 设计 论文学 生 姓 名: 学 号: 班 级: 法学07级01班专业(全称): 法 学指 导 教 师: 2011年 4 月一、 本课题设计(研究)的目的: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

      3、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合同法该条款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批复” ),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的原则。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目的在于解决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项,以及由此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因立法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对于该项优先权的行使仍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影响了该制度的充分适用。因而进一步研究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研究、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过程中,要着重注意以下问题:1、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概念、性质及其制度价值;2、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主体;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范围;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5、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此外,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制度,还应着力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

      4、优先权在与其他权利发生竞合时的解决办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因此与通常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有发生竞合的可能,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债权的竞合、与一般抵押权的竞合以及该优先受偿权之间的竞合(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不动产的留置权,故不存在与留置权的竞合)。虽然国外立法中由于优先权存在着一般优先权和动产、不动产优先权的区分,不动产优先权又有登记与否的差别,故在发生权利竞合时有着较复杂的情形,但是,我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有学者称“法定抵押权”),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在发生上述权利竞合时的情形就相对简单得多。根据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和法定担保物权的属性,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该工程为标的物的一般抵押权、一般债权发生竞合时,该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最高院批复的第一条对此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竞合(即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最高院批复则还没有作出规定。我国新公司法的第五条明确引入了社会责任,为公司的捐赠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是对于

      5、公司的捐赠仍无任何具体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人,尤其是对公司慈善捐赠如何进行约束和监督并未规定。我国学术界对于公司捐赠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缺失利益平衡的理念,既不能为公司捐赠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当前见的伪捐赠问题。因此,在我国公司捐赠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平衡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实现公司捐赠制度的价值目标。【第二段的写法角度略有偏差,“本课题的研究目的”你应侧重谈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和选题的价值,你不必将你文章的主要观点和宗旨在这里就阐述出来!】二、 设计(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就债权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优先权为一般优先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优先权为特别优先权。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不是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在国外立法体例上,优先权制度最初渊源于罗马法,后为法国民法典所接受,以法国法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 不同程度上对优先权制度也有所接受。 就我国民事立法而言,虽以

      6、大陆法系为主要渊源,但至今未有成文的民法典和物权法,以及关于优先权的基本规定;在现有的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也未明确规定优先权,仅在合同法和一些民商事特别法(如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有优先权的表述或规定。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优先权是一种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的担保物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不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不以登记为要件,不是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时才发生的, 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第二、优先权是担保特种债权的担保权,是法律根据一国的立法政策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而赋予特种债权的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特别保护,而不是在当事平等的基础上成立的对某一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第三、优先权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特定财产担保特种债权的担保权,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是特定财产,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第四、优先权既可以针对动产,又可以针对不动产而享有,且不需要登记,因而它可以弥补留置权和抵押权的不足。第五、优先权是债权人就担保财产的价值进行变价以后所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我国本课题研究的文献资料主要来源与两个方面:一是指导老师选定的相关参考文

      7、献,另一方面是自己查阅的书籍和利用网络资源获得的相关信息。目前已有一些学者和研究人员对公司捐赠制度的建立与运作进行讨论和研究。这些学者和研究人员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捐赠制度进行研究。李领臣在公司慈善捐赠的利益平衡一文中对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的发展历程、公司慈善捐赠合理性问题以及公司慈善捐赠的具体制度设计等等都作了全面而详尽的阐述。美国慈善公司捐赠由最初的被禁止到逐步被法院接受,接着到被立法部门认可,实现合法化,期间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公司慈善捐赠合法化是利益平衡的结果,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公司长远利益分别为其提供了外部理由和内在动因。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入, 为公司慈善捐赠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既然公司可以并应该担当公司社会责任, 进行慈善性捐赠, 那么公司便具有这方面的权力, 无需再通过章程进行特别授权。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反映的也只是社会对公司的一种道德需求,仅仅是社会责任理论并不能充分解释公司慈善捐赠的合理性, 大部分公司从事慈善性捐赠一定有内在的动因。这个内在的动因就是, 从事慈善捐赠虽然近期会带来公司资产的直接减少, 但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进而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慈善捐

      8、赠的制度设计要体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主要内容为慈善捐赠的认定、捐赠决策权的归属、捐赠数额的确定以及股东权益的救济。在确定决策权的归属时可以考虑在赋予董事会、经理一般捐赠决策权时, 应赋予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重要、大额捐赠的决定权和对董事会、经理一般捐赠的监督权。在捐赠数额的限制上,考虑到公司大小规模差别悬殊,,比例上限是比较可行的,即在确定一个浮动的基数标准数额后取其中确定比例的资金为捐赠限额。在允许公司董事和经理们进行慈善捐赠的同时, 也要进行一定的制度设计, 以便为股东提供监督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最终须以股东诉讼权利的享有为保障, 为防止大股东、董事等人滥用职权、挥霍公司财产、谋取个人利益, 建立相应的诉讼救济机制, 明确赋予股东诉讼救济权利实为必要。古小东在公司捐赠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谈到公司捐赠行为有其必要性和一定的价值基础,但也存在一些理论与现实问,并提出了一些公司捐赠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建议。在考虑公司捐赠与公司的营利性目的是否相悖时,提到了在1919年美国著名的“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Dodge V. Ford Motor Co.)

      9、一案中,法院认为,“商事公司是为使股东获利而成立并存续的,董事只能为此目的行使权利,其自由裁量权也只限于选择为达到该目的的方式而已,董事不得改变这一目的。”在此案中,“Ford先生不应该慷他人(股东)之慨,因为毕竟公司并不是慈善机构。”而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在1953年的“史密斯公司诉巴楼”(A. P. Smith Manufacturing Co. V. Balow)一案发生之后,公司的捐赠行为已被普遍接受和认可了。而对公司捐赠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建议主要包括:明文规定 “公司有权为公共利益或慈善、科学研究、教育而作出捐赠”(目的是明确公司具有捐赠能力);强调捐赠目的的正当性;规定捐赠来源应以公司盈余为限,捐赠数额应当合理;规定捐赠决策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股东会行使,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并建立相应的诉讼救济制度。朱慈蕴在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中重点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分析研究,不仅指出公司的虽然以营利性为目的,但公司的营利性行为也必须符合“社会性的负责行为”(Socially Responsible Conduct)这样一个标准,而且强调了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 ,而道德准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的融合中落实。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社会责任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其基本联结点在于公司治理层。因此,公司治理层能否按照法律规定和商业伦理为决策行为,最终决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否真正落实。罗培新在论公司捐赠的司法政策从万科捐赠风波谈起中描述最近发生典型事例-万科“捐款门”风波。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当天,我国房地产企业的龙头企业万科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捐赠人民币200万元。由于万科销售排名内地房地产企业第一,超过523亿元,净利超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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