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空气净化器)
5页1、制度编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空气净化器1、制度总则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 定。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 、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 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 50 m3/h800 m3/h)的空气净化器能源效 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不适用于: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 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 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 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 ,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 4 )能效比m3/(W h);( 5 )产品分类, I 类或 II 类;( 6 )待机功率(W);( 7 )气态污染物种类和指标详见能效标识信息码;( 8
2、)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 )能效信息码;( 10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网”下载。3、能源效率检测3.1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产品分类、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净化输 入功率、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6893 的现行有 效版本。3.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的格 式见附件 2 , 可从“ 中国能效标识网”下 载。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 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对产品进行检测, 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 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 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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