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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4爆破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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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210174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82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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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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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爆破 管理 相关 制度
资源描述:
宣威发电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格宜煤矿花大沟井 爆 破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矿 长:贺其伟 编布!I单位:宣威市格宜镇格宜煤矿 编制日期:二O一三年一月五日 一、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3- 二、 电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4- 三、 防止麟物品丢失制度 -5 - 四、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7- 五、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8 - 六、 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9 - 七、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10 - 八、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11- 九、 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制度 -12- 十、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3 - +-、酬物品运输制度 -14 - 十二、爆炸物品使M制度 -15 - 十三、爆炸物品测试制度 -17 - 十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18- 十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 -19 - 十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员量制度 -20- 十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 -21- 十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22- 十九、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 -23- 二十、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24- 二-一、民爆物品安全操作制度 -25 - 二十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6-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 爆破材料发放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 领取爆炸物品的数量,应以当班需要量为限,不准多领。 3、 爆破物品领取人员,根据本班需要数量,填写领料单,由当班带班领导 签字,方可领取爆破物品。 4、 领取爆炸物品时,发放人与领取人必须在领退登记薄上签字。 5、 爆破物品领取时,领取人员必须自带雷管、炸药箱,否则,管理人员拒 绝发放爆破使用材料。 6、 下班后,应将当班所剩爆炸物品及时交还爆炸物品库,并清理登记,交 还人及接收人均要签字。 7、 库房人员每10天盘点一次,必须做到账物相符。 8、 电雷管必须编号。 9、 若爆炸材料丢失,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请求公安部门帮助追 查。 二、电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一、 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面电阻检 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二、 导通和编号工作必须在专用的工作室内和有软垫不燃性材料的工 作台上进行,并有安全装置,每次拿到工作室的电雷管不得超过1 0 0发,导 通和编号由专人进行操作。 三、 电阻合格的电雷管应按规定进行编号,已编号的电雷管及时放回 库房以备发放,对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必须放回库房指定地点。 四、 进行电阻检查的电雷管要建立台帐当班记录清楚(包括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五、 工作室内不得安装电灯照明,采用自然采光。 六、 导通、编号人员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得穿化纤衣 服。 二、防止民爆物品丢失制度 1、 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 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五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 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 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 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 照明等安全技术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 结合,防患于未然。 3、 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 卖,违者追究责任。 4、 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 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 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 日清月结差错无” 5、 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 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 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 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 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 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 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 可离开。 7、 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 物品。 8、 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县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 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 全隐患。 四、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地面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出车前必须经过检 查,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 2、 爆破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 内。在公路上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必须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不得中 途停歇。 3、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 车辆运输雷管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1 0 Omm。车辆运输雷管, 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5、 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 全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在井下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 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lm/s。运输电雷 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2、 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 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 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3、 爆破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除跟车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4、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o 5、 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五、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 都应销毁。 二、 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 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 三、 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 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四、 用爆炸法或焚烧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 杂草和碎石。 五、 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 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 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六、 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七、 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 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 八、 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 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六、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一、 爆破器材的防火、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易爆化学 物品消防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安全地点。 二、 使用、运输、储存爆破物品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 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 作和保管工作。 三、 分库的防火、警卫由材料库和保卫部门分别负责,机电部门负责分库 内用电和避雷系统的安全工作,从分库到井下库及井下库储存的安全管理由通 风部门负责,从出井下库到生产现场使用由使用部门负责安全工作。 四、 库房内严禁烟火,库区内的杂草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严禁把其它 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五、 储存爆破器材的地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设 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灭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 爆破器材保管、警卫等工作人员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发现火警的 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并积极参加补救。 七、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存地点公安机关。 七、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一、 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要责令其 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二、 违反有关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发生爆破器材丢 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私藏、私带、滥用爆破器材的,经给予记过、降薪、处罚,直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盗窃,非法贩卖爆破器材的,除追回爆破器材外,还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 对积极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坚决同针对爆破器材的 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 要执行严格的收发登记制度,爆破器材入库认真清点验收。纸箱有 双绳捆紧,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二、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丽室)进行。严禁在贮存 爆破器材的库房,丽室或壁槽里发放。 三、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四、 应每月按生产计划控制发放,发不够使用需由生产单位报审增加计 划(但不能超过消耗定额),在有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才能发放。 五、 发放员必须凭生产单位负责人盖章和经领人签字后的爆破器材领用 单和“爆破证”才能发放,发放员应当班核对当班台帐填写的发放数,实用数 和退库数是否符合当班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清。 六、 现场当班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 炸药、雷管要在当班全部退交井下药库,严禁个人私存和自带出井。 七、 严禁无证、无箱、无锁发放炸药、雷管,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 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到现场后,分别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火药箱内,不准 随意乱扔乱放。 八、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无证、无箱、无锁 发放炸药的,一经发现罚款5 0 — 1 0 0元。 九、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制度 一、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 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二、 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在储存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发给的(爆 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三、 地面库、井下库、井下发放丽室的构筑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 库房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 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五、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 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 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十、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设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 区的内外都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3.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有通风设施。 4. 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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