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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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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1640032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797KB    格式:PPT    上传时间: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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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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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第三版 《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副本 1 人格权 第三 课件
资源描述:
第一章人格权概论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一、人格权概念的发展人格权概念的发展所谓人格权的概念始于近代。人格是指主体资格,一般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对应,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二、人格权的特征二、人格权的特征人格权是一种私权,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私法上的权利。人格权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即宪法上的人格权和私法上的人格权。人格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一)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二)人格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五)人格权具有绝对性(六)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七)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第二节 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一、人格权具有法定性一、人格权具有法定性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通过人格权的法定化来确认人格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人格权类型的法定化2、人格权客体与内容的法定3、人格权限制的法定4、权利外利益保护的法定5、人格权保护方式的法定第二节 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二、人格权的开放性二、人格权的开放性人格权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具体表现在:1、对于人格权的表述仅仅只是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等权利,没有采用“依法”二字。2、民法典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格权的开放性。3、民法典对具体人格权的确认也保持了开放性。第二节 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三、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三、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关于人格权的法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理解:1、人格权的法定性与人格权的开放性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有机结合成为完整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2、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都是实现全面保护人格权的机制和途径。3、人格权的开放性必然要求司法裁判者具有自由裁量权,是司法保护新型人格利益的根本前提。第三节 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一、人格权的主体一、人格权的主体(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组织第三节 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二、人格权的客体二、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尽管各国立法和判例所保护的人格权范围不完全相同,但其共同指向的都是人格利益,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保护的加强,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展。第三节 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三、人格权的内容三、人格权的内容(一)人格权的积极权能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积极权能作出了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在一般规定部分 对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规则作出了规定,而且还在分则中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的积极利用权能作出了规定,这实际上是承认了人格权的积极权能。第三节 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三、人格权的内容三、人格权的内容(二)人格权的消极权能人格权的消极权能主要体现为人格权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侵害。在人格权遭受他人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人格权请求他人停止侵害行为。我国民法典也对人格权的消极权能作出了规定。第四节 人格权的分类一、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在我国,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因此,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具体人格权是指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第四节 人格权的分类二、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二、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人格要素享有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所谓精神性人格权,是指不以具体的物质性实体为标的,而是以抽象的精神价值为标的的不可转让的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权利主体不同2、是否具有固有性不同3、物质性人格权是不得克减的基本人权4、权利客体不同5、侵害方式和损害后果不同6、救济方式不同第四节 人格权的分类三、自由型精神人格权、评价型精神人格权与标表型精神人格权三、自由型精神人格权、评价型精神人格权与标表型精神人格权此种分类方式是对精神性人格权所作的进一步细分。所谓自由型精神人格权,是人身自由、私生活自由等以个人的人身自由与精神自由为内容的人格权。自由型精神 人格权又分为人身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评价型人格权又称为尊严型人格权,是指以名誉、荣誉等对权利人的特定评价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贞操权等。标表型人格权是以标表人格特征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权利。第五节 人格权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一、人格权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联系和区别一、人格权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联系和区别我国民法典第1条在立法目的上就明确宣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整个民法典,包括人格权编,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在人格权编中体现得尤为突出,该编所规定的各项人格权,其实都是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宪法所确立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人格权是私权,不同于宪法基本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区分了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民法上的人格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二者性质不同。另一方面,二者效力不同。第五节 人格权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人格权法予以具体化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人格权法予以具体化在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也有必要进行具体化,但宪法基本权利具体化的方式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我国,法官不能直接解释宪法,也不存在宪法法院。所以,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通过民事立法的方式将宪法基本权利具体化。第五节 人格权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三、人格权法对宪法上基本权利的补充和落实作用三、人格权法对宪法上基本权利的补充和落实作用一方面,人格权法要以宪法为依据和依归;另一方面,人格权法对宪法基本权利也具有落实和补充的作用。具体而言:1、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价值在人格权编中得到具体化。2、从规则设计上,将宪法的基本权利和价值具体化。3、协调宪法中的各项价值。4、人格权为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具体的标准。5、人格权也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民事救济手段,使宪法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救济和实现。第六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一、人格权与身份权一、人格权与身份权(一)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人格权和身份权虽然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但它们毕竟是两类不同的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在权利的固有性方面不同。2、权利的主体不同。3、权利的客体不同。4、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5、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第六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一、人格权与身份权一、人格权与身份权(二)人格权保护规则参照适用于身份权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条规定,人格权编的规则可以准用于身份权。第六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二、人格权与财产权二、人格权与财产权人格权和财产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两类民事权利,各类民事权利基本上都是从这两类权利中延伸出来的,或者是这两类权利的具体化。人格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权利总是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的存在是主体可以享有以及行使各项民事权利的前提。另一方面,两种权利构成基本民事权利,都要借助民事权利这种法律形式来维持民事主体的生存和存续,并促进民事主体的全面发展。尽管人格权与财产权存在上述联系,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区别:权利主体不同;权利客体不同;权利的取得不同;权利性质不同;保护方式不同。第六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三、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三、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人格权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律上对二者加以区别:1、专属性方面的区别。2、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的区别。3、权利客体的区别。4、权利产生的区别。5、与人格的联系方面的区别。第二章人格权法概述第一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人格权法与人格权编一、人格权法与人格权编所谓人格权法,是指确认和保护各项人格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格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人格权法不仅包括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范,也包括民法典其他各编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狭义的人格权法则主要是指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人格权编是调整有关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所产生的民事关系,该编共计51条,其内容分为六章,即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二、人格权法的调整对象二、人格权法的调整对象(一)人格权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格关系(二)人格权法调整的是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人格权法调整的是以人格权的享有、保护和行使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人格权编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对自身的关系第一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三、人格权法的特征三、人格权法的特征人格权编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各种民事法律的共性,例如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都遵循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信等原则。但人格权编作为民法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也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1、人格权法主要是权利法。2、具有动态性。3、具有一定的强制性。4、兼具普适性和本土性。5、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根本价值。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人格权法与民事主体制度一、人格权法与民事主体制度承认人格权与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并不能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1、二者的内涵不同。2、是否受侵权法保护不同。3、是否包括利用制度不同。4、能否受限制和克减不同。5、能否规范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问题不同。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二、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二、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之间虽然关系密切,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1、规范内容不同。2、是否具有确权功能不同。3、是否可以具体确认每一项具体人格权的权能不同。4、能否规定人格权的利用、行使等规则不同。5、保护方法不同。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三、人格权法与财产法三、人格权法与财产法人格权法与财产法具有密切联系,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是财产权取得和移转的前提。但人格权法与财产法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具体体现为: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不同。3、责任形式不同。4、两者的发展历史不同。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四、人格权法与身份权法四、人格权法与身份权法在民法上,人身关系是和财产关系相对应的,它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权法和身份权法都属于人身权法的范畴,它们共同调整人身关系,但人格权法与身份权法仍存在一定区别,主要体现为:1、调整对象不同。2、调整方法不同。3、责任后果不同。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五、人格权法与知识产权法五、人格权法与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关联密切,人格权早期是被视作著作权中的精神性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也与人格权的关系非常密切,甚至被称为著作人格权。不过,知识产权法和人格权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调整对象不同。2、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不同。3、责任方式不同。第三节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人格尊严原则一、维护人格尊严原则二、法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二、法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三、合理限制原则三、合理限制原则四、全面保护人格权原则四、全面保护人格权原则五、依法自主决定原则五、依法自主决定原则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渊源一、宪法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一、宪法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二、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范二、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范三、特别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三、特别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有关人格权的规范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有关人格权的规范第五节 人格权法的功能所谓人格权法的功能,是指人格权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人格权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功能:1、确认权利功能2、预防功能3、保护功能4、平衡功能第六节 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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