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设施项目规范
17页1、 特殊设施项目规范特殊设施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2 目次 目次 1 总则 .3 2 基本规定 .4 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7 3.3 缆线管廊 .8 4 防灾避难场所 .9 4.1 一般规定 .9 4.2 避难场地 .10 4.3 避难建筑 .14 5 城市雕塑与城市家具设施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城市雕塑 .17 5.3 城市家具 .17 3 1 总则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加强特殊设施项目建设,统一其基本功能、 性能、关键技术要求,强化政府监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是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殊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 护、拆除和监管的底线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1.0.3 特殊设施项目应在全寿命周期内,实行远近期结合、合理布局 、适时建 设、有序发展的原则。 1.0.4 当特殊设施项目在全寿命周期内,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措施与本规范 不一致,且无相应的标准时,应经合规性判定合格后方允许使用。 1.0.5 特殊设施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
2、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全文强制性规范 的规定。 4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2.0.1为满足城市正常安全运营要求,及为履行平时服务、防灾、应急救援提供保 障,本规范的特殊设施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施: 1 提供地下市政公用综合服务,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 2 提供城市防灾应急救援服务,包括防灾避难场所等; 3 提供公共环境艺术和公共服务,包括城市雕塑、城市家具等。 2.0.2 特殊设施除应满足设施自身的功能要求外,应满足综合防灾、生态保护与 环境健康的要求。 2.0.3 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消除了地质灾害风险的安全地段。 2.0.4 地面特殊设施基地或地下特殊设施的地面附属设施,距易发生危险的建筑 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2.0.5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地面特殊设施的基地;当 在特殊设施的基地周边敷设时,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 2.0.6 地面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具备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良好的地 段,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2.0.7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
3、单位附 近,特殊设施的选址及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2.0.8 特殊设施的交通应合理组织,保证流线清晰,避免人流、货流、车流相互 干扰,并应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2.0.9 地下特殊设施建设应坚持地下空间资源保护与协调发展并重,注重近远期 目标相结合,对生态环境、文化遗产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2.0.10 地面特殊设施基地的场地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不低于城市防洪确定的控制标高; 2 基地内雨水不得排向相邻基地; 3 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调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 2.0.11 建(构)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绿地或 道路; 5 2 不应降低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3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 (构) 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 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2.0.12 地面特殊设施,或地下特殊设施的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面附属设施的 布置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影响景观。 2.0.13 应对特殊设施的使用和各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4、噪声和废气采取 措施,不得对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2.0.14 特殊设施应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0.15 特殊设施建设应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2.0.16 特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如需要继续使 用时,应进行检测鉴定,并应按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6 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综合管廊应根据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综合管廊不同功能分 类,按照不同技术标准规划建设。 1 干线综合管廊用于容纳主干市政管线,应配备完善的附属设施; 2 支线综合管廊用于容纳配给市政管线,应配备完善的附属设施; 3 缆线综合管廊用于容纳末端配给市政管线,不需配备完善的附属设施。 3.1.2 综合管廊应与其相关的地上和地下设施在建设时序、相互安全保障、环境 景观等方面相协调。 3.1.3 综合管廊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3.1.4 综合管廊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或使用状况,在城市道路、轨道交 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
5、 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并应符合多规合一的要求。 3.1.5 综合管廊的管线分支口应满足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配套 设施应同步规划设计,土建工程应同步施工。 3.1.6 综合管廊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平面布置、竖向、断面布置、节点等总体规划; 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 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和监控中心等配套设施的工程规划; 3 入廊管线专项规划。 3.1.7 综合管廊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 环境等选用。 3.1.8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中所使用的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要求。 3.1.9 综合管廊中的附属设施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 防水防潮措施。 3.1.10 综合管廊建设应积极采用绿色建造工艺。 3.1.11 综合管廊建成后应有日常管理机制。 3.1.12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应根据以下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 7 应急预案: 1 管线事故; 2 人为破坏; 3 城市内涝; 4 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 5 其他事故。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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