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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省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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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6965956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520.26KB    格式:PDF    上传时间: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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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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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结合 机构 服务指南
资源描述:
一、总则 为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促进我省医养结合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省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省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南(试行),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医养结合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二、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要求。1.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1 构登记备案。2.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三)人员资质要求。医技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或资质证书。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 A 类健康证。(四)环境要求。1.新建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2 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要求。2.医养结合机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按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开展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3.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的要求。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对 0类机构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采光水平应当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中对住宅建筑和医疗建筑场所采光的要求。4.设置相应场所标识图案适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6 部分:医疗保健符号(GB/T10001.6)和图形符号 术语 第 2 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5565.2)的要求;无障碍设施符号适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 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0001.9)的要求。5.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房屋面积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养老机构房屋面积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6.3.1 以及 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规范(2019 试行)的要求。3 6.老年人居室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具安全及无障碍设施适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标准相关条款要求。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可根据设立医疗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本章所述的其他服务,如设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中西医诊疗、定期巡诊、危重症转诊、急诊救护等服务,设立安宁疗护中心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等。(一)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等适用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等要求。(二)医疗服务。1.定期巡诊。(1)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巡诊并做好记录。(2)巡诊内容包括测量血压、血糖、体温、血氧饱和度,4 健康教育,发放健康处方等,及时发现老年人的病情变化。(3)巡诊医生规范着装,在巡诊过程中,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2.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1)对已患老年人常见病的老年人进行病情跟踪。(2)在诊疗前要详细询问老年人的病史,并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在诊疗过程中,进行必要的体检和辅助检查。评估老年人病情、过敏史、用药史、不良反应史。(3)对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结核病、肿瘤、肝炎等)病人开展健康咨询、用药指导、行为干预等。给药前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助老年人用药,避免误服、漏服。(4)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辅助诊断与治疗。(5)应当建立老年人危急重症的抢救与转诊制度,可与上级或签约医疗机构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双向转诊机制。确保巡诊中发现的病情严重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转院。3.急诊救护服务。(1)有条件的机构安排医护人员 24 小时值班,及时提供急诊救护服务。(2)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叫 120 或电话通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5 救,并通知其家属。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可根据老年人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如心肺复苏、清理呼吸道和面罩给氧等。4.危重症转诊服务。(1)医养结合机构可与周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签约合作关系,开设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2)医养结合机构若在诊疗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了医养结合机构的专业范围或医疗水平,应当征求家属同意后,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转诊服务。(3)可安排专门的医护人员或熟悉患者情况的服务人员跟随转诊或与转诊医院对接,及时了解患者病情。5.安宁疗护服务。(1)医护人员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人文关怀服务。机构结合患者需求与实际开展适宜服务的,应参照 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内容执行。(2)医护人员主要为需要安宁疗护的老年人控制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呕吐、便血、腹胀、水肿、发热、厌食、口干、失眠等症状。药物治疗后注意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及时处理。6 (3)根据老年人需求,可帮助患者应对情绪反应、寻求社会支持,为患者提供死亡教育等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服务。应当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与信仰,保护患者的隐私与权利。6.健康管理服务。(1)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老年人应全部建立健康档案,已有健康档案的老年人,应组织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不必重复建立。有条件的机构可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按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建立,可根据各机构不同条件适当增加内容,保证内容准确、信息完整,并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建立老年人就诊、会诊、转诊等接受医疗服务的记录,并放入健康档案中。健康档案随着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及时更新。(2)医养结合机构可每年自行提供或安排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至少 1 次老年人体检服务,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体检服务。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老年人及其家属,并将结果与医护人员、养老服务人员沟通,以便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服务。(3)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以及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预防、营养、心理健康等健康服务。7.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7 可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内容包括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烟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健康生活方式及以及老年人常见疾病的预防保健知识。(2)在健康教育室、老年人活动室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疾病流行情况、社会活动等及时更新。(3)定期举办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引导老年人学习健康知识,掌握疾病预防的措施及必要的健康技能。(4)在健康主题日、重阳节等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老年人健康咨询活动,由专业人员为老年人开展疾病预防、康复护理、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方面的咨询。(三)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1.将中医药(民族医药)与健康管理结合,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提供常见、多发的老年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2.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使用艾灸、推拿、针灸、拔罐、熏洗、刮痧、穴位注射等中医适宜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个性化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功法导引等进行健康干预。3.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中医特色和现代康复技术相融合的康复服务。8 4.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把握疾病动态变化,运用傣医、藏医等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综合分析、判断老年人的整体状态,采用相应的特色治疗方法。5.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中药煎煮服务要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6.加强对老年人的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普及,传播科学权威、通俗易懂、简便易学的中医药养生理论知识和自我保健技术与方法。(四)护理服务。1.为老年人提供的护理服务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执行。2.医养结合机构应依据老年人入住评估的护理等级开展护理服务。3.遵循查对制度和符合标准预防的安全原则,无菌服务符合消毒隔离、无菌技术的原则,遵医嘱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五)康复服务。1.物理治疗。(1)物理治疗包括运动治疗、物理因子治疗等。(2)康复人员在实施物理治疗前,需要通过身体形态评定、肌力评定、感觉评定、协调评定、心血管评定等评估老年人身体功能,并制定康复治疗方案。9 (3)康复人员可采用徒手训练和器械训练等运动治疗技术,以维持和恢复因组织粘连和肌肉痉挛等多因素引发的老年人关节功能障碍。(4)康复人员可采用电疗法、光疗法、磁疗法、超声波疗法、冷疗法、热疗法、压力疗法等物理因子治疗技术预防和治疗疾病。(5)康复人员需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物理治疗康复服务。2.作业治疗。(1)作业治疗包括:自助具适配、助行器使用、轮椅选择与使用、矫形器制作与使用等。(2)康复人员在实施作业治疗前,需要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评定、手功能评定、知觉功能评定、认知功能评定等评估老年人作业功能障碍情况,并制定康复治疗方案。(3)康复人员可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娱乐与休闲活动训练、手功能训练、知觉功能训练等提高老年人生活和劳动能力。(4)康复人员需要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5)康复人员需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作业治疗康复服务。10 (六)辅助服务。1.辅助服务内容包括:观察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或指导老年人使用辅助器具、化验标本的收集送检、陪同老年人就医并协助老年人完成医疗护理辅助工作等。2.服务人员若发现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医护人员。3.服务人员应当遵医嘱协助完成化验标本的收集与送检,及时取出检验结果报告并递交给医护人员。4.陪同就医过程中应当注意老年人安全,并及时向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就医完成后及时将用药药量、方式、频率等医嘱内容告知老年人或监护人,并与其他服务人员完成工作交接。(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1.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情志调节等。2.应当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承担。3.应当配备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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