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本裁量基准对应XX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X政2014年76号)(省安全监管局权力目录)第10项,项目名称: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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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对应《XX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X政〔2014年〕76号)(省安全监管局权力目录)第10项,项目名称: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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