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docx
6页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指主债权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 这里的财物可以是特定物,比方是某种文物;也可以是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比方一定数量的金钱、钢材、大米等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义务内容的债 这里的劳务,可以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方承揽人提供的劳务;也可以没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方承运人提供的劳务主债权的数额,指主债权的财物金额,或者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劳务费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 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就产生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偿还债务的法律后果比方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20**年4月30日前履行,4月30日就是债务履行的期限,过了4月30日24点,债务人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抵押权 由于债务履行期限是担保责任的起点,因此,抵押合同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抵押财产的名称,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比方是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机器设备数量,指抵押财产有多少,比方房屋几间,土地多大,机器设备有几台 质量,指抵押财产的品质,比方抵押财产的质量标准是什么状况,指抵押财产的现时状态,比方抵押的汽车行驶了多少公里 所在地,指抵押财产现在何处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指财产归谁所有或者由谁依法使用 (四)担保的范围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主债权,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利息,指借贷合同中,借用人支付给出借人的报酬 利息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比方,合同约定甲应向乙交付钢材,但甲交付的钢材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此乙要求甲赔偿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方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只包括上述一项或几项,也可以约定对上述各项都担负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依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抵押人应当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负担保责任 抵押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除包括前四项内容外,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比方抵押财产的保险责任由谁担负,抵押人如果提前偿还债权向谁提存,发生纠纷后是否申请仲裁等,这些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实际上,合同订立得越细致,对各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就越充分如果合同中缺少了法律要求的某项内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补正,一般说来,补正的时间越早越好 补正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2.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 的种类主要有:金钱债权、不能以金钱计算标的的债权、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权、附条件债权和诉讼时效完 成后的债权等。
主债权的额数是指主债权的财物金额或 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劳务费 一般以金钱来衡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将债权标的换算成金钱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 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抵押合同应当明确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否则抵押合同难以履行 (2)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是指抵押物是什么标的物、抵押物有多少、抵押物 品的质量如何以及抵押物的现在状态如何 抵押物的所 在地是指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所处的地理位置抵 押物所有权权属和使用权权属是指抵押物为何人所有, 或谁对该抵押物享有使用权 (3) 担保的范围担保范围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设 定抵押,担负担保责任的范围,具体包括:主债权、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4)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内容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抵押合同不 完全具备上述条款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但并不因 此而失效 3.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哪些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生效 1、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 6 页 共 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