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浅析.docx
3页[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浅析【摘要】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目前尚无统一定论,而且对于其构成要件有“条件”、“特征”、“构成要件”等不同的称谓,但是它们的本质内涵是一致的我国学界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区分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等观点,对其构成要件的表述之所以如此庞杂混乱,是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理解的结果基于此,通过分析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即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及有效性,可以加深对犯罪中止的理解关键词】构成要件;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有效性一、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也称任意性,是指行为人中止其犯罪必须是出于自身的意志,抑或必须是主动的而不是被迫的首先,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身能够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并且完成例如,甲因生活琐事预谋杀死乙,携带刀具前往乙的住所,在途中突然悔悟,放弃杀人行为回到家中在本例中,甲自己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其自身的悔悟而停止犯罪,即构成了犯罪中止因此,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前提条件,但是,如果行为人认为是由于存在客观障碍而停止犯罪,则不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其次,行为人中止犯罪必须是出于后悔、同情等具有悔改性质动机才能具有自动性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乙对其进行劝说,甲此时对乙产生怜悯之情,于是停止了犯罪活动本例中,甲正是由于乙的劝说产生了怜悯同情而放弃犯罪最后,根据行为人主观上对外部障碍的认识,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自动性当外部性障碍现实存在时,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不存在具有自动性;而当外部障碍不存在时,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则不具有自动性二、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犯罪中止的时空性是犯罪中止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我国刑法总则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在犯罪过程中”实际上就体现了犯罪中止的时空性关于犯罪预备阶段是否存在犯罪中止,我国刑法受前苏联刑法的影响,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原则上进行定罪处刑,因此在我国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然而纵观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时空范围原则上并不包含犯罪预备阶段,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这种差异进行探讨首先,从实然性方面看,我国现阶段的刑事立法为预备阶段成立犯罪中止创造了合理性空间,加之我国刑事立法仍然有不完善的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中止有其合理性。
其次,从应然性方面看,任何法律制度的完善都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检验和发展,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应当更好的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犯罪预备行为原则上不予定罪处刑,只对少数造成严重威胁的与被行为加以特别规定,采用这种方式将使犯罪中止的界定更加合理基于上述从实然性和应然性两个方面的阐述,对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进行定罪处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除极少数严重犯罪情况之外,原则上不对预备行为进行定罪处刑,从而对主观恶性更小的犯罪中止行为更不应定罪处刑关于罪中止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还是发生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本文认为,对于结果犯,行为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即达到犯罪既遂,当然也就没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对于行为犯,若其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犯罪既遂,自然没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对于举动犯,由于其一经着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此其也不存在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对于危险犯,我国刑法将其犯罪既遂点界定为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而不是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既遂之后也无犯罪中止的可能性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而不是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三、犯罪中止的彻底性“彻底性”构成要件在我国已经成为学界的通说,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却不以行为人彻底放弃犯罪作为必要性本文认为,“彻底性”是犯罪中止的重要构成要件第一,彻底性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行为人没有期待更有力的时间、地点或者利用之前的便利条件的主观意念;客观方面,行为人没有利用先前的便利条件的行为如某人在金店实施盗窃,见有人进来,匆忙找地方躲起来,准备等该人走了之后继续装赃物在这里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因为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不具备彻底性第二,彻底性并不是要求行为人在今后任何时候不再犯罪或者不再犯同种罪,而是针对行为人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即“不能以犯罪者保证以后不犯其他罪行或者同类罪行作为认定犯罪中止的附加条件如行为人在2007年犯抢劫罪(中止)在逃,然后在2010年犯强奸罪,并且在2012年犯抢劫罪被公安部门抓获在本案中,行为人在2007年实施的抢劫罪成立犯罪中止,即便其在2010年犯非同种罪强奸罪及在2012年犯同种罪抢劫罪,也不能对其中止性予以否认第三,关于彻底性与自动性的关系,而这并不是从属性关系,二是相辅相成的并列关系犯罪中止之彻底性与自动性是相辅相成的,彻底性是自动性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
没有自动性就说不到彻底性;同样的,没有彻底性就不足以证明其自动性的真实性,而且自动性也就失去了法律予以肯定鼓励的价值四、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必备要件,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若没有这一构成要件,即使行为人为了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付出了再多努力,只要其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犯罪中止划分为两种类型,就是“消极放弃类型”和“积极防果类型”据此,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体现在两种情况:首先,在消极放弃类型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并且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类犯罪中止在各种犯罪类型中均存在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毕是犯罪既遂的法定条件,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法定犯罪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危险犯,行为人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自动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结果犯,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不具有法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此时,若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对于举动犯,若行为人在实施某种法定犯罪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只存在于预备阶段。
其次,在积极防果类型中,体现为行为人在消极放弃犯罪行为之后,实施了第二个积极行为,即积极的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仅仅存在于结果犯中,因为只有结果犯才需要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自然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有效性就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积极行为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拿刀捅伤乙,乙重伤,存在死亡的可能性,甲此时放弃之前的杀人念头,采取积极措施使乙获得及时救治避免了死亡在此案中,甲实施的拿刀捅人行为存在致使乙死亡的可能性,其在放弃了犯罪行为之后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积极防果类型的犯罪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