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队文职人员(法学)考试(重点)题库300题(含答案解析).pdf
232页军队文职人员(法 学)考 试(重 点)题 库300题(含答案解析)一 单选题1.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60条 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区别于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2.根 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优先适用()A、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B、共同国籍国法律C、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婚姻缔结地法律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3.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 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9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4.中国人李纳移民并定居加拿大,后与加拿大一男子结婚并取得加拿大国籍,李纳同福建老家省亲,住在其亲属李强家,依我国 国籍法 及 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因李纳并没有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可以继续保留中国国籍B、如李纳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并被批准,不得再保留加拿大国籍C、李纳来中国省亲不需要签证,因为其是华裔D、如李纳住在了李强家,则无须向公安机关登记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 国籍法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依 我 国 国籍法,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如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则中国国籍自动丧失;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并被批准的,则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A错,B正确C错,依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 5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D错,依该法第3 9条的规定,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 4小时内由外国人或留宿人,持外国人护照、留宿人户口本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5.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最高法解释第4 3 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等,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故A的表述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 6 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故B的表述是正确的最高法解释第4 3 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1 5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故C正确关于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法律并未赋予申诉或者复议的权利进行救济,故D错误本题选D6.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9条 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 据 刑事诉讼法308条 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73条 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 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 据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 据 刑事诉讼法第27 3条 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 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7.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 表 示 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 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 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
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8.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 0 10年)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根 据 刑法第17条 第2款的规定,已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只有15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第1款的规定,已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 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味着对于此年龄段的人,其行为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再遵循 刑法第269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选项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C项,甲的行为涉及保险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都不属于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甲不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项,甲偷拿苹果的行为,由于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属于小偷小摸,不是盗窃行为,其抗拒抓捕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暴力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轻伤害,不符合 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9.甲乙丙二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不开庭审理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3条规定:(三)对同案审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