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制度规定.docx
15页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条 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等应用系 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 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蓄意在信贷、票据、ECIF等应用系统中录入虚假 信息,误导决策的;(二)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客户、 担保等信息,造成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三)违反应用系统操作流程、业务规则办理业务的;(四)擅自使用他人密码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第二条使用信贷、票据、客户信息(ECIF)等应用系 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 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调整职务(岗位)、解除劳 动合同处理一)违反应用系统相关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数 据丢失或信息泄漏的;(二)未按规定正确采集客户信息对其他客户造成严重 影响,形成较大舆情风险的;(三)政策性贷款信息采集不准确、不完整,影响贴息 资金兑付的;(四)未经授权,擅自修改信贷、票据、ECIF等系统机 务的;(十四)办理政策性贷款(扶贫贷、助学贷、三权抵押 等)、多方合作贷款(税融通等)时,违反政策性文件或合 作协议有关条款的;(十五)违反《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 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
第十六条在关联交易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至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披露程序的;(二)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三)接受本单位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四)违规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五)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第十七条牵头(代理)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 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理一)承贷份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向成员行提供贷后检查报告的;(三)未及时向成员行通报重大事项或风险的;(四)未履行银团贷款协议或其他决议,损害成员行利 益的第十八条成员行银团贷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理一)未参与银团贷款调查的;(-=.)未按正常程序审批贷款的;(三)承贷金额超过监管比例的第十九条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 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准入调查、审查、审批或后续管理 的;(二)违规放大担保贷款倍数的;(三)未按规定管理保证金账户的;(四)超出授信范围开展业务的;(五)降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客户授信业务评 审标准,放松“三查”环节各项管理要求的;(六)接受并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子公司 和关联方提供授信担保信贷业务的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仍与其开 展业务合作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担保机构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员发生重 大不利变动的;(二)利用客户信贷资金缴存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未在 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存的;(三)担保超规定限额的;(四)未能代偿或未及时代偿逾期担保业务的;(五)在“人行征信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系统"等有不良记录的;(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或可能 遭受处罚、正常经营受影响的记录的;(七)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内的;(八)最近三年涉及虚假注资或抽逃资金、为其母公司、 子公司和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违规运用资本金从事高风 险经营活动等情形的;(九)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或涉及 重大诉讼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贷款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严格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的;(二)未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资金需求和合同约定的 条件同比例发放贷款的;(三)未设置专用账户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监控,或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未与借款人约定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 或账户资金异常时,未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五)贷款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对项目风险进行定期评 价,或出现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六)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追加贷款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信贷统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核减 绩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 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待岗处理一)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数据的;(二)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未执行保密规定,越权访问,泄漏相关信息的第二十三条征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 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 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 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征信内控制度、问责制度和应急处 置机制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用户的创建、停用和启用的;(三)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 信息的;(四)违规创建公共用户的;(五)未按规定设置用户密码的;(六)离开操作台时未退出系统的;(七)未按要求对错误数据进行补正的;(八)未按规定正确录入贷款信息的;(九)未按规定处理异议的;(十)未经客户书面授权查询征信信息的;(十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征信信息或未经信息主体同 意向第三方提供的;(十二)未按规定对查询记录进行登记的;(十三)未按规定保管征信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文档 的;(十四)未按规定做好管理员、征信异议处理等工作交 接的;(十五)将本单位查询用户提供给外部使用的;(十六)泄露征信信息的;(十七)对外出具不实的逾期记录证明的;(十八)未妥善处置征信舆情事件的;(十九)其他违反征信相关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处理一)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信贷业务的;(二)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或内外勾结、 弄虚作假骗取信贷资金的;(三)收贷收息不入账或少入账的;(四)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或通过假破产、假改制、假转卖等方式逃废债务的;(五)擅自销毁或隐匿、篡改信贷档案的;(六)办理或授意办理虚假担保手续的;(七)账外发放贷款的;(八)发放冒名、假名贷款的;(九)伪造有权签字人签字,审批信贷业务的;(十)骗取、截留、挪用客户信贷资金的;(••一)出售征信信息的。
构、人员权限的第三条客户评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 理一)收集资料不完整、评级方法不正确、评级内容不 全面、评级结果不真实的;(二)越权审核或无正当理由修改评级结果的;(三)未定期评级或不及时修订评级信息,导致评级结 果长期失真的;(四)违规透露客户评级结果的;(五)其他违反客户评级有关规定的第四条 客户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核减绩效, 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 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 处理一)未按规定对法人(含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二)未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低估客户风险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授信调查或粉饰调查报告的;(四)隐瞒授信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 的;(五)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六)其他违反客户授信有关规定的第五条信贷业务(含电子渠道类信贷业务)申请与受 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待岗处理。
一)未按规定受理、答复信贷业务申请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申请的;(三)未按规定与客户开展面谈的;(四)其他违反信贷业务申请有关规定的第六条 尽职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 同处理一)未按规定实行实地、双人调查的;(二)未按规定核实申请人主体资格及所提供材料完整 性、有效性、真实性的;(三)未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的;(四)调查、项目评估情况失实,忽视或隐瞒重大风险 隐患的;(五)贷款无指定用途或虚列贷款用途的;(六)调查报告无明确结论的;(七)其他违反尽职调查规定的第七条信贷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待岗、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未对报审的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未按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 款条件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三)未按规定审查信贷业务,导致出现非后期管理原 因形成不良的;(四)发现重大风险问题隐瞒不报,或明知客户已经暴 露重大风险,仍审查无条件同意办理新增授信业务的;(五)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违规按照他人授意审查的。
六)审查报告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七)其他违反信贷审查有关规定的第八条 信贷审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 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 同处理一)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组)或审议过程不 符合制度规定的;(二)授意、诱导或干预、阻挠他人独立表决或相互串 通,影响审议结果的;(三)明知涉及利益关系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四)泄露审议过程及结果的第九条信贷审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 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 同处理一)忽视信贷调、审查环节提出的重大风险审批信贷 业务的;(二)批准发放自有资本金不到位的固定资产、项目融 资贷款,或超过规定比例的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三)批准办理非授信或未按规定对集团客户(含关联 企业)统一授信信贷业务的;(四)批准办理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 信贷投向业务的;(五)批准办理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或审议未通过 信贷业务的;(六)未采纳调查、审查人员的合理化意见,强行审批 不符合条件信贷业务的;(七)未按规定审批办理展期、重新约期贷款业务的。
八)违规批准发放续贷业务的九)其他违反信贷业务审批规定行为的第十条办理信贷业务担保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 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