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博弈分析黎秀蓉.pdf
8页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魏建 邮编 250100法经济学论坛” 《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 黎秀蓉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黎秀蓉(1968-) ,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 硕士,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 联系方法联系方法: lixiurong_no.1@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 300 号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710063 A Game Analysis to the Labor Contract Law Li Xiurong (College of Economics L-K game; Cooperative equilibrium; Punishment mechanism 《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 关键词关键词:劳动关系 L-K 博弈 合作均衡 惩罚机制 摘摘 要要:本文以珠三角地区农民工为视角,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研究了《劳动合同法》的内 在机理,认为在 L-K 博弈中,要达成合作均衡走出囚徒困境,必须强化劳动合同 制度,改革最低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完善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并改进 惩罚机制: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制度。
引引 言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珠江三角洲 地区迅速实现了工业化 伴随工业化的进程,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产业工人与代表资本的企业 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迁,作为调节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 ,自颁布之日 起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已有文献基本是以法律分析为主笔者认为,劳动关系表现着劳 动与资本博弈的过程与结果所以,本文将运用博弈论方法来分析《劳动合同法》 ,并说明 劳动关系的变迁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第二部分分析《劳动合同法》以及 变迁过程,第三部分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为结论与展望 一、理论分析一、理论分析 (一) 、(一) 、L(劳动)(劳动)-K(资本)博弈:(资本)博弈: 在企业内部,由于资本与劳动利益的冲突性,囚徒困境是博弈面临的基本状态假设 在一个企业内部,资本 K 和单个的工人 L 进行博弈,他们各自都有两种战略:合作与不合 作博弈的战略式表述如下: L 合作 不合作 K 合 作 R,R ① S,T ③ 不合作 T,S ② P,P ④ 模型中,R 代表双方都合作时的收益,P 代表双方都不合作时的收益,T 代表对方合作 己方不合作的收益,S 代表对方不合作己方合作的收益;T>R>P>S;2R>T+S(阿克塞 尔罗德,2007) 。
在这个 L-K 博弈中, (合作,合作)意味着合作双赢的局面,在这种状态下,劳动关系 和谐,没有剥削,没有冲突,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是,这种状态往往并不会自动出现,因 为它并不能构成纳什均衡这个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是(不合作,不合作) ,L、K 双方都 只获得低收益(P,P) ,即博弈陷入“囚徒困境” (二) 、达成合作的途径:惩罚机制(二) 、达成合作的途径:惩罚机制 博弈中,要使 K、L 双方选择合作,避免选择不合作,需要惩罚机制以降低 T 和 P,从 而使得 R>T 并且 S>P,这样,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K、L 双方就会选择合作战略, 进而使博弈出现(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即合作双赢状态①,双方获得最大的集体理性 支付(R,R) 显然,这种状态正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之所在 惩罚机制有三:第一方惩罚机制:即对于不合作行为的自我惩罚,这是因为不合作会 有道德上的歉疚从而引发良心不安,带来心理上的副效用;第二方惩罚机制:互相给予对方 的不合作行为实施惩罚; 第三方惩罚机制: 由凌驾于博弈双方之上的中立的第三方对双方的 不合作行为实施惩罚(黎秀蓉,2005) 惩罚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 惩罚额度、 信息问题——及时发现不合 作行为以惩罚之(黎秀蓉,2002) 。
二、变迁过程与《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二、变迁过程与《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 (一)第一阶段(一)第一阶段:1978-1994,处于博弈第①状态:合作双赢 改革开放、珠三角地区的工业化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珠三角以农民工为主 体的劳方与资方的劳动关系,触发了市场化前提下的 L-K 博弈;在这一时期,博弈基本处 于第①状态,资本与劳动相结合,资本获得预期的高回报,而劳动也获得预期的合作收益 虽然后期有关于农民工工作难找、工资低廉、劳动条件恶劣等问题的讨论,但劳动争议非常 少见,这说明 L-K 博弈处于双方合意的合作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的出现是由当时的特 殊历史环境所造就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珠三角的工业化进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该地区的流动与转移 就一直在进行从 1989 年开始,劳动力如潮水般涌来,被称为“民工潮” “民工潮”给珠三角的劳动关系带来很大的影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相对而言具有 较高的可替代性,大量涌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使得就业竞争异常激烈,客观上恶化了 L-K 博弈中 L 方的博弈地位和力量,使得 L 方的名义收入长期徘徊不前1989 年,农民工收入 开始低于同期城镇职工收入,且一路下滑,农民工收入占城镇职工收入 1989 年为 96.65%, 到 1994 年降为 52%。
1 尽管如此,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源源不断的流入珠三角地区,并且不断地弱化 L-K 博弈中 L 方的博弈力量,而农民工对此信息完全,也能坦然接受,所以,L-K 博弈一直处于状态①,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和谐,基本达到了合作均衡 这一时期,虽然劳动争议很少,但农民工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等问 题却是不争的事实1994 年《劳动法》的颁布,为 L-K 博弈提供了基准制度,可以极大的 减少劳资双方就劳动基准问题而进行的博弈,从而节约博弈成本而由政府立法,提供了最 可置信的第三方惩罚承诺,从而对禁止劳资双方的不合作行为具有最大的威慑力但是,一 方面由于《劳动法》本身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农民工的无限供给使得他们即使对于资方明显 的违法不合作行为 (比如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超时加班、 劳动条件恶劣等等) 也默默忍受, 从而使资方的不合作战略行为愈演愈烈 (二)第二阶段(二)第二阶段:1994-2004,博弈逐渐进入第②状态 《劳动法》的颁布与实施,对珠三角地区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实质上的影响一方面, 源源不断的农村劳动力流入珠三角,使得 L-K 博弈中 L 方的博弈力量不断弱化,导致 L 方 的名义收入长期徘徊不前。
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的调查,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工资 20 年几乎 没有增长2 而同一时期,GDP 以每年 10%左右的速度增长,城镇职工收入也基本随之同步增长1994 年,农民工月收入占城镇职工月均收入 52%,1998 年占 41.52%,2002 年下 降到占 34.41%,2004 年只占 31.52%3 农民工不得不接受(T,S)的博弈状态②,即忍受 K 方的剥削,但内心并不满意:据 调查,农民工对自己收入状况表示满意的比例只有 15.67%4 另一个判断依据: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1996 年为 47951 件,2004 年增加 到 260471 件,尤其是 2002 年以后,群体性事件发生明显上升5 那为什么《劳动法》的实施没有促成 L-K 博弈出现合作均衡的局面,反而使其流于形式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1、对于不签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薪、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不支付加班报酬等等违法不合作行为惩罚额度不够高,甚至没有惩罚 2、对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不力而且举证困难 3、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短期化严重 4、第三方惩罚机制实施成本高昂,从而降低了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
这一点也为调查 结果所证实: 83.4%的农民工认为通过司法途径表达自己利益很难实施6 (三)第三阶段(三)第三阶段:2004-2006, “民工荒”引发博弈从第②状态向第①状态趋近 多年名义收入不涨意味着农民工实际收益在降低与此同时,2003 年下半年农产品价 格开始大副回升,2004 年开始农业税费减免等惠农政策出台导致农民工外出打工机会成本 增加,在一些农民工看来,打工的纯收益急剧下降甚至为负,从而引发了“民工荒” ,劳动 力退出博弈 另一方面,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政治经济制度,使得珠三角地区的劳动关 系没有产生象西方工业化初期那种严重的劳资冲突,比如砸毁机器、比如罢工游行,来迫使 资方合作,因为工人们无处可去,不得不继续 L-K 博弈而中国的农民工由于还有土地作 为最后保障,所以选择了退出博弈来表达对资方不合作行为的不满与惩罚 “民工荒”意味着一部分劳动力退出了 L-K 博弈,对资方的不合作战略行为形成事实 上最可置信的第二方惩罚他们的退出,改善了留下来继续博弈的劳动者的博弈环境,提高 了这部分 L 的博弈力量, 增强了他们的博弈地位, 所以引致 L 方博弈支付的提高: 从 S→R, 博弈从第②状态向第①状态逐渐趋近。
据调查,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工资 2006 年普遍上调 17.9%7 尽管如此,现实中 L-K 博弈的结果,是《劳动法》流于形式,劳动合同制度形同虚设, 不签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合同不落实等等问题已逐渐积累,极大地影响了劳动 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使得 L-K 博弈无法达到合作双赢的均衡状态① (四)第四阶段(四)第四阶段: 2007,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博弈进入第③状态 早在 2006 年, 《劳动合同法(草案) 》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即牵动了所有中国劳动 者和资方的神经,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仅仅一个月,通过网络、报刊、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 的意见就多达 19 万余条,可见博弈之激烈! 立法过程中 L-K 博弈的结果,是被认为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并实 施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而言,由于惩罚额度的提高,使得《劳动合同法》具有了更高的可 实施性和可置信性,从理论上讲,足以促使 L-K 博弈达成合作均衡然而,在立法理念层 面,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虑,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导致 法律制度设计时,过度保护了 L 方的权益,而使 K 方的权益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抗争无 效情况下,违法成本高昂。
于是,现实中 L-K 博弈并未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达成合 作均衡,反而导致了始料未及的后果:企业的规避,以及更严重的资本 K 退出博弈 因为,一旦资方选择合作守法,却会造成两个难以承担的后果,这导致了资方的规避 策略行为,以及部分企业最终不得不选择退出博弈 1、对于遵纪守法的合作的企业而言,增加了他们的合法的用工成本 首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七 项:社会保险,这一项也是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最大的内容按照广东省的缴纳比例,每一 个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险成本相当于企业工资总额的 29.2%!8 而典型的福利型国家——瑞典,这一比例为 33%,9 而纯粹社会保障型的代表——美国,这一比例仅为 7.65%10 其次,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珠三角也走在全国前列以深圳市为例,深圳自 2008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特区内 1000 元/月,11 加上社会保险费 292 元/月,企业承担的每个农民工每月劳动成本最低将达到 1292 元 显然,最低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限制了企业合理的用工成本选择空间,使企业不 堪重负。
如果说,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那么,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合法用工成本是《劳动合同法》能够真正实施到位的基础12 于是,一旦资方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