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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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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学****
  • 文档编号:289722759
  • 上传时间: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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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四川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手段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模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俭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好,根据国务院《创办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创办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创办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抉择》(国发[2022]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手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视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进展改革、财政、工程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举行初步设计审查 1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手段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依法务必举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政府出资的创办工程;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创办工程和其他创办工程; (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好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创办工程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22)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创办工程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创办工程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创办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手段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是指住房城乡创办部公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22]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创办工程 2 第五条 以下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创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模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那么,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大型房屋建筑创办工程: (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繁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养护性建筑;技术要求繁杂的工业厂房; (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二、大型市政行业创办工程: (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3 (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蓄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工程)、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才能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蓄站、燃气汽车加气站; (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错工程及交通设施; (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 (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 (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 (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 (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点燃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害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手段第四条规定,应当举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 4 创办工程,执行住房城乡创办部公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分别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 负责受理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创办工程类别、规模以及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 (一)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筹划的重点创办工程,由省进展改革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报省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创办工程,报省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创办地市(州)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报省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行初步设计安好、技术性审查 成都市辖行政区域的上述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创办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成都市城乡创办委员会组织审查。

      除超限高层建筑和片面技术复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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