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pdf
7页浙电发展 20091428 号关于印发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电力(业)局,各县(市)供电局(公司):为促进电网与太阳能发电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可靠送出,特制定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开展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有关工作附件: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二 OO 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太阳能发电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公司办公室2009年 10月 27 日印发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7 页 -1 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网与太阳能发电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可靠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 200955 号)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本)(国家电网发展 2007243 号等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工作包括: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及评审、太阳能发电项目申请及答复、太阳能发电项目有关并网协议的签订、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工程初步设计及审查、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启动试验及验收、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运行等。
第三条参照国家太阳能发电示范项目的要求,本办法适用范围暂为50千瓦以上太阳能发电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应符合浙江电力和电网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第四条太阳能发电接入电网管理工作应与太阳能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建设和投产进度相衔接第五条浙江省电力公司对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浙江电网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接入系统设计及评审第六条在太阳能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接入系统设计和审查第七条由项目筹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费用由项目筹建单位承担第八条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浙江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进行管理,地区(市)电力(电业)局负责组织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第九条申请开展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的项目,应先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7 页 -2 第十条太阳能发电项目就如系统设计审查后,审查意见上报浙江省电力公司备案审查意见主送项目筹建单位审查意见应明确太阳能发电项目的调度归属第十一条太阳能发电建设项目在2 年内未予核准或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外送条件、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须对其接入系统设计和审查。
第三章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第十二条根据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要求,项目接入电网意见是电源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之一项目接入电网申请由太阳能发电项目投资方(控股方)在项目申报核准前向属地电力(供电)局提出,逐级转报至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暂为项目接入电网申请答复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太阳能发电项目申请接入电网基本条件:(一)符合浙江电力和电网发展规划(二)明确的项目业主(三)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四)取得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五)完成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第十四条太阳能发电项目申请文件主要内容(一)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二)项目业主有关证明材料(项目业主和项目建设地业主不一致时,应提供双方协议)(三)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意见(四)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审查情况第十五条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答复文件的主要内容: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7 页 -3(一)是否同意项目接入电网(二)是否同意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三)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进度提出意见第十六条太阳能发电项目仅满足第十三条(一)(二)(三)条件,并附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至少包括:项目地点,工程需利用的建筑平面面积和分布等),可向接入电网属地电力(供电)局提出开展接入系统设计申请。
该属地电力(供电)局经初步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至浙江省电力公司经浙江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复核后,出具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受理单第四章有关并网协议的签订第十七条太阳能发电项目业主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在太阳能发电项目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原则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第十八条并网原则协议暂由浙江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归口管理并网原则协议 由接入电网属地电力(供电)局与太阳能发电项目业主在太阳能发电项目投产前3 个月签订签订前该属地电力(供电)局应将并网原则协议逐级上报至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同意后正式签订第十九条购售电合同 暂由浙江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归口管理购售电合同由接入电网属地电力(供电)局与太阳能发电项目业主在太阳能发电项目投产前 2 个月签订签订前属地电力(供电)局应将购售电合同逐级上报至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审核同意后正式签订第二十条并网调度协议暂由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管理并网调度协议由接入电网属地电网调度机构与太阳能发电项目业主在太阳能发电项目投产前 2 个月签订签订前属地电网调度机构应将 并网调度协议 逐级上报至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审核同意后正式签订。
第五章接入工程初步设计及评审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7 页 -4 第二十一条在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工程初步设计第二十二条由项目业主向属地电力(供电)局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并附接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发电本体工程并网有关初步设计文件等书面材料(对于接入 0.4 千伏电网或总容量小与200千峰瓦的小型太阳能电站,经属地电力(供电)局同意也可直接附并网有关的施工图文件)属地电力(供电)局对申请文件初步审核后转报地区(市)电力(电业)局第二十三条地区(市)电力(电业)局对项目接入工程初步设计等审查进行同意管理,并负责组织审查工作第二十四条审查单位依据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和有关技术规定等,对项目接入工程等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应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主送项目业主第二十五条如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按规定需要复核,在接入系统设计复核意见明确后,项目接入工程初步设计等审查意见应进行相应的复核第六章 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启动调试第二十六条当太阳能发电项目满足一下条件时,项目业主可在并网前1 个月向属地电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启动调试申请:太阳能发电项目申请并网启动调试基本条件:(一)发电项目建设符合项目核准批复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经安装验收。
二)项目接入工程已按接入系统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审查意见要求建成三)项目已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运行操作规范(制度),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启动调试方案,并配备有资质的运行调试人员四)项目配置的计量装置已按规定和审查意见要求装设,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等级和电能表的精度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规定,符合接入系统设计和接入工程初步设计等审查意见的要求五)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原则协议 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已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7 页 -5 签订第二十七条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启动调试申请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一)按规定需提供的并网有关系统和设备资料二)按并网协议、合同要求需提供的其他图纸、文件等资料三)运行操作规范(制度)、启动调试方案和运行调试人员情况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均满足要求且发电项目已按规定满足于电力调度机构有效的信息传送,电力调度机构应出具书面意见,通知项目业主第七章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运行第二十九条当太阳能发电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业主可向属地电力(供电)局提出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申请:太阳能发电项目申请并网验收基本条件:(一)项目建设符合项目核准批复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已由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已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要求按成接入工程、涉网系统和设备的实验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有关并网启动试验规范的要求,对并网有关的系统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实验和调试,使并网有关的系统和设备全面达到相关技术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协议合同等的要求,并网有关的系统和设备具备投入商业运行的能力并网系统和设备检查、实验和调试等材料汇总形成实验报告第三十条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申请应提供主要文件材料(一)并网系统和设备的调试、实验报告.(对运行特性测试报告等无法在启动调试中完成的内容,应按规定说明提交时间)(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属地电力(供电)局接到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申请后,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7 页 -6 经初步审核后转报地区(市)电力(电业)局地区(市)电力(电业)局对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第八章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运行第三十二条项目取得并网验收意见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满足连续正常运行(包括不发电时正常联网状态)72 小时后即可确认满足商业运行的并网技术条件。
第三十三条地区(市)电力(电业)局应明确电网内部有关单位对太阳能发电项目运行管理的职责,依据国家、电力行业和有关并网协议合同的规定,知道太阳能发电项目的生产和检修计划,开展生产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区(市)电力(电业)局应按要求及时将各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同意报表汇总后报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太阳能发电项目的统计报表内容应满足电网对非统调电厂管理以及政府节能减排等的有关要求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市)电力(电业)局、县(市)供电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按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电价和购售电合同 的约定进行电费结算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7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