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docx
2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发[1987]82号 1994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抉择》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嘱托、有偿服务的原那么与嘱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采纳土地全体者或使用者的嘱托,对土地价格举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嘱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举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 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缺乏 300元的按 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 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缺乏 300元的按 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嘱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处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概括执行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 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专心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那么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供给质价相称的服务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