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读者权力的法学分析.docx
8页图书馆读者权力的法学分析 摘要:图书馆读者权利有三种形态: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目前,我国图书馆学界是从应然的层面上讨论读者权利的读者权利需要法律化,成为法定权利,否则难以转化为读者事实上的权利图书馆法应当以保障读者权利为目标,明确规定读者的各项权利和政府对图书馆的财政责任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权利,应然权利,法定权利 公民通过阅读图书、资料可以获取信息和知识、陶冶情操、提升素质,而公民素质的提高是国家和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越来越重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孕育了读者权利的观念有学者指出:“阅读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是人类求取生存、发展的人权,它由国家基本法保障,不容侵犯,更不可剥夺公民的阅读权利在图书馆领域称为图书馆读者的权利,即公民以读者身份依法享有的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包括借阅权、咨询权、平等权、监督权等保护读者权利,有助于规范图书馆服务行为,实现图书馆服务宗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作为一种公民权利,读者权利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否则难以转化为读者事实上的权利因此,应当从法学的角度,运用法学理论探讨读者权利保护问题。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权利有三种形态: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应然权利是指在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下,权利主体理应享有的权利,其逻辑范式为“应当如此”应然权利存在于理论和观念之中法定权利是指已经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权利实然权利是指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公民现实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形成过程是从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转化为实然权利的过程,图书馆读者权利也是如此因此,本文将运用这一权利理论分析图书馆读者权利及其保护问题 1、应然的读者权利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图书馆法》,我国图书馆学界主要是从应然权利的角度对读者权利进行分析和讨论的对于图书馆读者应然权利的讨论和研究,可以为图书馆读者权利立法提供理论上的论证综合图书馆学界已有的研究,图书馆读者应享有以下权利 1.1 文献借阅及图书馆设备使用的权利借阅权是指读者凭图书馆认可的证件借阅自己所需的书刊资料的权利保障读者的借阅权要求图书馆有一定数量藏书,并不断更新,否则会使读者无书可借借阅权是读者最基本的权利,没有借阅权,读者的其它权利便没有意义随着科技的发展,图书馆文献载体不再是单一的纸质文献,而是包括视、听、电子等各种载体。
这些载体的阅读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如投影机、计算机等为保证读者对这类载体文献的阅读权利,图书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并保证读者能够有效地使用 1.2 时空权读者拥有为满足其利用图书馆的需要,要求图书馆在时间和空间上提供保障的权利图书馆应提供良好的馆舍和舒适的阅读空间和环境,明确规定每周的开馆总时数及每天开闭馆的起止时间,不得无理由的缩短开放时间尤其重要的是,图书馆应当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读者开放,以方便读者借阅和读书 1.3 知情权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的过程中,有知悉图书馆提供文献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馆藏文献、图书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规章制度、读者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等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应通过网络、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和详细地向读者公示和传达相关信息 1.4 咨询权是指读者在借阅图书、查阅资料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有权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提出咨询,要求得到工作人员答复和指导这是因为读者对图书馆的馆藏、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布局等不能全面了解,查询资料时,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图书馆工作人员应该对读者的咨询做出热情和耐心的解答 1.5 平等权。
读者有权平等地利用图书馆提供的文献信息资源,平等地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国际图书年发布了《图书宪章》,其中第一条即明确宣布:“个人都有阅读的权利,社会有责任保证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阅读的权益在同时公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则规定:“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因此,不因年龄、性别、民族、经济地位和社会身份以及受教育程度等的不同而受到不同待遇、偏见和歧视是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1.6 人格尊严权人的尊严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受到“人”的待遇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图书馆是文化和文明的标志和传播者,读者在图书馆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更应得到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有损害读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对读者无端猜疑、盘问,或搜查其人身及随身物品,切忌态度生硬、语言尖刻、粗野,更不能辱骂、殴打读者对于图书馆侵害读者人格尊严的行为,读者有权向图书馆投诉,图书馆有责任进行调查,作出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读者还可以根据民法的规定要求图书馆赔礼道歉,甚至要求图书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7 监督权图书馆是以信息、知识服务社会的,其服务态度、服务方法、服务环境、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需要接受读者的评论和监督。
因此,读者有权对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图书馆应建立读者监督机制,受理读者的批评、建议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反馈通过整理读者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图书馆可以及时发现自己工作的缺点、错误,以便改进工作,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2、我国现行法律对读者权利的规定 “国际范围内读者权益保障始于20世纪50年代,并在图书馆活动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读者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能转化为读者事实上的权利因此,世界各国颁布了不少有关图书馆建设和读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从1850年2月英国通过世界上第一部图书馆法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已完成了读者权利由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变,通过法律的严格实施,读者的法定权利又转化为实然权利在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读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但是,我国在读者权利保护的立法方面相当薄弱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图书馆读者权利保护的规定主要有: 2.1 《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是图书馆读者权利的宪法依据,因为公民受教育权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应仅仅理解为在学校接受教育,公民在图书馆借阅资料、看书和学习也应理解为公民的受教育权。
两者形式不同,但实质是一致的为了落实这一权利,宪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国家有责任投资设立图书馆,为公民行使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提供物质条件 2.2 有关部门颁布的条例、法规、规定包括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图书馆规程》、中科院颁布的《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条例》此外,一些省、市和自治区的人大也制定和颁布了规范图书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以上有关图书馆事业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虽然读者权利有宪法的依据,但宪法的规定没有在法律中具体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图书馆法来调整和规范图书馆工作,只有一些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条例、法规和规定由此得出,有关读者权利的宪法规定还没有得到落实,难以为读者真正享有这是因为,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而且,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宪法是不能直接适用于个案的第二、条例、法规、规定效力层次低,适用范围窄,而且呈分散状态。
第三,条例、法规、规定大多是保障图书馆藏书、经费等方面的规定,对读者权利的规定少之又少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读者权利的规定是十分不完善的,前面讲的读者的“应然权利”大多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转化为法定权利换言之,图书馆读者权利及其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部图书馆法,详细规定读者的权利,实现读者权利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 3、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政府增加了财政投入,新馆不断建立,图书馆藏书不断增加,读者得到了相对于过去更好的读书环境和图书馆服务但是,实践中,图书馆读者权利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侵犯读者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以下是一些图书馆侵犯读者权利的典型问题 第一、图书馆规章制度中普遍存在漠视读者权益问题图书馆规章制度大多强调读者的义务,保障读者权利的内容很少,强调自己作为管理者的角色,而忽视自己作为服务者的角色;其行文充斥对读者不尊重不信任的用语,如读者损坏丢失图书馆的书刊,处以1—10倍罚款,读者私自将书刊携带出馆,以“偷一罚十”进行惩罚;读者随地吐痰,在禁烟区抽烟,罚款5—10元等等。
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罚款规定作为图书馆管理措施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缺乏法律依据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图书馆是没有权力为自己设定罚款权的 第二、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受到侵犯从应然的角度看,读者有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但是,我国图书馆普遍实行“区分服务原则”,把自己的服务重点定位于领导、学术界、知识界,将读者划分为三六九等对普通读者在借阅及其他服务上则设置障碍一些公共图书馆专门为老干部、老领导设立专门阅览室或特殊服务项目;不少高等学校图书馆设立“教师阅览室”,重点保证教师教学、科研需要,将学生的学习、科研需求置于次要地位由于一些图书馆专注于“上层”服务,漠视一般读者,致使他们从图书馆逐渐流失了 另一方面,有偿服务也侵犯了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近十年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公共图书馆开始名目繁多的收费服务,并对馆内各个业务部门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分配全年创收指标,对读者实行进馆办证收费、书库取书收费等等其实,图书馆不是经济实体,不是生产企业,是不应该进行有偿服务的图书馆是政府出资兴建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图书服务的机构,应当实行免费服务,这也是读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对读者进行收费服务,将使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受到限制,经济困难群体无力享受这种服务。
显然有偿服务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侵犯了读者尤其是弱势群体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第三、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导致读者无法享受高质量的图书馆服务首先,我国图书馆的数量太少、藏书太少,图书馆藏书老化,更多的公民无法享受到图书馆的服务,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是如此近年来,一些高校招生年年增加,而图书馆的条件却未跟上,造成图书馆人满为患,远不能满足学生读者的需要其次,一些图书馆开放时间达不到要求,而且任意更改开放时间,从而侵犯了读者的时空权图书馆的硬件跟不上,服务不到位都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有很大的关系 4、保护读者权利的立法思考 由上述可知,读者的应然权利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可以从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观念上找原因我国传统观念较为强调集体的功能、作用,忽视个性,个人自我发展的空间受阻受到这种集体主义观念的影响,图书馆往往把读者视为一种对自己的附属物,认为读者的阅读必须由图书馆来安排结果,图书馆往往以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名义去吞噬个人的阅读权益但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图书馆读者权利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读者权利就只能是一种观念权利,难以转化为现实。
“读者权利的法定化是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中介通过立法将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读者权利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而成为公民现实的权利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