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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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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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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金库处理办法小金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私设 小金库 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 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小金库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前款所称 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是指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 对 小金库 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根据 小金库 资金来源和 小金库 支出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以 小金库 资金来源处理处罚为主,并根据 小金库 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和金额等,考虑是否 从严 或 加重 处理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第五条 按照 小金库 资金来源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 ;(二)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 小金库 ;(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 小金库 ;(四)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 小金库 ;(六)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 小金库 ;(七)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八)转移资金设立 小金库 。

      第六条 按照 小金库 支出的去向、情节、性质和金额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一)弥补经费;(二)购建资产;(三)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四)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五)礼品礼金支出;(六)私分 小金库 资金第七条 按照 小金库 来源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国库;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四)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 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 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八)将单位公有资金转入非规定账户,或者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应缴未缴上级款项,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第八条 按照 小金库 支出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一)解决本单位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二)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办公用品,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三)对利用 小金库 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五)礼品礼金支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已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六)私分 小金库 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第九条 凡设立 小金库 和违规使用 小金库 资金的,除按本办法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应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二)对于设立和使用 小金库 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三)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 小金库 ,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机关处理四)发现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收费、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一)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捐款、国债、社会保障资金纳入 小金库 的;(二)设立 小金库 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报销不合理费用的;(三)设立 小金库 用于买卖股票、有价证券等各种营利性活动的;(四)设立 小金库 用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挥霍浪费的;(五)设立 小金库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设立 小金库 的;(七)伪造、涂改、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销毁 小金库 账册、原始凭证,或者隐匿、转移 小金库 资金的;(八)对 小金库 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袒护、包庇,故意拖延查处的;(九)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十)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十一)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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