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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温补贴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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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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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海南省高温补贴标准 海南省高温补贴在4月至10月发放,共7个月,以工作时间为标准每天发10元,共计2100元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养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好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规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手段》要求用人单位安置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手段》还指出,高温津贴标准根据经济进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适时调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近年来,省总工会在为基层职工送凉快活动中反复强调,关切职工不是一句空话,每一个为服务职工工作生活作出的承诺都要落到实处,全省各企事业单位要急速行动,按标准为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海南省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39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好生产监视管理局、卫生局、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养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好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手段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2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适用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置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用人单位安置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三、发放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应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供给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七、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片面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工程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高温津贴标准根据经济进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适时调整 九、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安好生产监视管理局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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