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docx
15页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工作,确保特种 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平安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和 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 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 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 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 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 与平安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 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 造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二节起重机械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 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平安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 证书第四十一条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 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 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 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 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四十二条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 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位 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 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第四十四条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 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 平安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 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
免于验收检验或 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平安检验合 格标志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平安检验 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 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 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平安规程》等国 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平安标志和进行 交通平安管理第四十六条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 不合格或者平安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平安 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第四节客运索道第四十七条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 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 检验机构承当,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第四十八条 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 证、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 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第四十九条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 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提出运营 申请。
经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 承包单位的平安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 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 式运营第五十条客运索道平安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 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 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 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 请经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审查其平安管理状况合格, 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合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平安检验合格标 志后,方可以继续运营第五H^一条在客运索道平安检验合格标志 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 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当,当地没有具 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 检验机构承当第五十二条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 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平安运营负责站长(经理) 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平安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 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五十三条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 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 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 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 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求援、救护乘客第五十四条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 运架空索道平安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 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习、发生意外事件的事故等情况,应当 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经理)签字认可并存档 备查第五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第五十五条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 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组织, 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当,审核通过后,方可 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第五十六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 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 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第五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 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它游艺机和游乐设 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 期检验。
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 册登记第五十八条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五十九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 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平安检查每次 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平安考前须知,并对安 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 行为平安考前须知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第六十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与标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 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 习在出现意外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 地救援、救护游客第四章罚那么第六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 发出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分:(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平安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 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 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平安技术性能的,撤消 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平安认可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标办理有关手续即提 供用户使用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 元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 应工程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当工程停 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工程的, 撤消相应的资格证书;(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 生产许可证或者平安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 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 元至10000元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 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 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 元至10000元罚款。
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 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平安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 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 元至10000元罚款;(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平安认可证、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 辆牌照等相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撤消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 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 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些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从事平安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平安监察员和检验人 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 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 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第六十六 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分机关、处分方式有明确 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那么第六十七条本规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国家特 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另行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 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牌照的格 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第六十八条本规定不适用于 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 行本规定第六十九条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平安认可证的企业、 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企业,由颁 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公告。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七H^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 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平安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