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前注意这些税收风险.docx

12页
  • 卖家[上传人]:菲***
  • 文档编号:209137101
  • 上传时间:2021-11-08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1.45KB
  • / 1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前注意这些税收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自然人股东和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现象比较常见,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较多,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税收风险本文对其中可能会涉及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进行逐一分析,期望能对大家的涉税实务操作带来一定帮助 一、增值税风险 (一)统借统还业务中,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需要按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问题1】某公司在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统借统贷业务中,按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上浮15%向其收取利息请问:这项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假如需要交,是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部分缴纳还是按利息收入全额缴纳? 答:该公司在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统借统贷业务中,按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上浮15%收取利息,属于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情形,应按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法》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要点提示: 必需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才能免征增值税 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二)非统借统还业务融通资金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2】我公司(非金融企业)给非关联企业甲公司融通资金100万元,按年利5%收取利息,这笔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应税服务行为对非金融企业将资金供应给对方并收取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法人股东以非投资方式将资金供应给所投资企业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个人将资金贷与企业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均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额为销售贷款服务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金融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所称贷款服务,则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 (一)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我企业向股东借了部分经营款项并支付了利息,请问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应以每次支付的利息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4】某房地产企业的股东于2016年5月向企业借款100万元2017年6月,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稽查时,该笔借款还未归还企业稽查人员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其进行了税务处理2018年2月份该股东将该笔借款全额归还稽查局的处理是否正确?借款全额归还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1.稽查局的处理正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安排,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58号)规定视为红利安排计缴个人所得税后,股东向企业归还借款,目前没有退还股东个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供应资金的一方应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1】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给关联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需要缴纳,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如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供应资金的一方应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确认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政策依据: 1.确认利息收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2.关联企业融通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削减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根据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根据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根据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根据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2】2018年1月1日,我公司从关联企业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商定年利率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我公司201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怎么计算?怎么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答:你公司201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1006%=6万元向乙公司支付的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的利息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万元。

      纳税申报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六)利息支出”项目第1列“账载金额”80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60000元,第3列“调增金额”20000元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要点提示: 1.所谓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详细状况,企业在根据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供应“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状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三)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3】甲公司、乙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1200万元设立丙公司。

      甲公司权益性投资480万元,占40%股份;乙公司权益性投资720万元,占60%股份;2018年1月,甲、乙、丙三方签订借贷协议,丙公司以10%年利率从甲公司借款1200万元,以9%年利率从乙公司借款600万元,甲、乙、丙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丙公司实际税负高于甲公司,且丙公司无法供应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乙公司可以供应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丙公司根据协议向甲公司支付120万的利息,向乙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请问:丙公司向甲、乙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1、对甲公司支付的利息税务处理由于丙公司实际税负高于甲公司,且丙公司无法供应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丙公司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1200万元和48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商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甲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其用以计算可税前扣除利息的借款额为4802=960万元,可扣除利息额为9608%=76.8万元2018年共支付甲公司利息120010%=120万元,120-76.8=43.2万元应在201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2.对乙公司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丙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供应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用考虑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商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乙公司借款利息600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600(9%-8%)=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