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法观念变迁与中国特色公法体系建设.docx
21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公法观念变迁与中国特色公法体系建设 中国特色公法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片面,是公法观念、公法理论以及公域法治目标在法律体系范畴内的集中表达,被视为当代中同公法创办的重要载体和深刻命题关注公法制度创办,完善公法体系,应当充分留神公法观念从传统公法向现代公法变迁的历史维度,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公权力主体构成、运作方式与功能要素的深刻变化推动着公法观念的不断更新和公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进展,由此导致公法价值由单纯的宪政秩序扩展为公域秩序,公法构成亦南单纯的国家法进展为国家法与社会法的合体,公法创办目标呈现多元化特征 一、传统、近现代公法观念变迁 传统公法概念的产生和公、私法二元划分的理论传统紧密关联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首次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时,最早提出了公法(JusPublicum)概念,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优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确认了这种观点,认为“公法是关系到罗马人公共事务之状况的法律〞罗马公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宗教信仰及其活动,祭祀的地位,行政、司法等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其关系尽管公法概念肇始于此,但是罗马公法给后人的启示仅仅是与私法相识别的一个观念,公法概念只有在二元法律布局划分中才表达出其意义,它在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公法观念和公法理论的背景下,与兴隆的罗马私法相比未免相形见绌。
究其理由,在于罗马国家独具的历史条件没有形成进展公法的客观环境,专制社会不成能展现以操纵和约束权力作为根本内容的完善、兴隆的公法学说和公法体系罗马国家从共和制到帝制,国家元首的权力不断扩展,专制倾向明显,皇帝逐步独揽立法权,敕令成为罗马法的主要渊源,公法很大程度上被视为统治者的命令,公法的废立、解释与适用也伴随政体的变化不断发生相应变更,存在很大的任意性,其本身也并无体系性和整体性的要求此外,在罗马法里,只要标明“公法〞的内容几乎都不能引起罗马法学家们的兴趣,从来没有获得他们像对于私法投入的那种猛烈的情感,由于在皇权专制下,罗马公民及法学家假设对公法的废立、解释与适用发表观法,可能招致杀身之祸,“从事公法显得既危害又徒劳无功〞尽管公法概念的展现并没有形成有效制约皇权专制的公法观念与公法制度,但是公法概念和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观念却有效界定了私权养护的领域,使得作为自由商品经济主体的个体私人利益得到了充分崇敬和养护,促进了自由竞争和商品经济的进展昌盛在确定程度上,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观念是罗马私法得以限制专制皇权肆意干预商品经济与市民社会运作并逐步兴隆的理论前提由此罗马私法兴隆与公法孱弱的对比,可以得出结论,私法兴隆无损于皇权权威,公法兴隆却可能危及皇权专制,这根本上奠定了公法观念与公法理论在漫漫历史长河中的价值选择。
近代公法观念的产生和资产阶级革命、宪政运动进展紧密关联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进展,资产阶级阶层产生并逐步形成利益共同体,为摆脱封建王权对自身财产和自由权益的压榨,谋求政治表达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拓展商品经济持续昌盛进展的空间,资产阶级革命、反对专制王权、建立民主政体成为18、19世纪时代进展的主题公私法分野的传统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得以转化,表达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开这一时期公法观念的核心是宪政思想和宪政制度,以限制权力作为根本目标,借此保障市民社会经济自由进展公法思想家们看法,国家(政府)作为必要的恶不但应严格依法运行,恪守权力界限,同时还应受到来自主法权力、司法权力、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有效监视与制约在国家(政府)创办目标定位方面,公法观念表达为有限政府的理论和实践在有限政府理论视域中,政府因人民订立契约让渡权利而拥有权力,政府只掌管有限权力,并不具有十足权威;权力的行使往往会进犯人民的自由,因而其务必受到严格的限制;政府职能被局限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好,经济上采取放任、不干扰的政策,保持市民社会自治,维护自由的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作为“无形的手〞的作用。
消极国家〞、“夜警国家〞、“守夜人政府〞、“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成为近代国家(政府)的根本特征 在宪政实践层面上,自18世纪美国和法国订立宪法文本后,宪政主义和宪政运动席卷欧洲各国,私有财产神圣不成进犯、主权在民、分权制衡、人权保障、法治原那么成为宪法的根本原那么并主导着宪政制度设计,权力来源合法性与权力运作有效制约成为宪政创办的价值追求以控权(限制权力范围和防止权力滥用)作为根本特征的行政法的产生是近代公法理论进展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宪政思想和宪政制度在国家(政府)行政领域的概括应用17、18世纪德国十足国家时期行政活动的特点不仅表现为其广泛性和高强度,而且不受法律约束19世纪伴随着宪政运动进展,自由市民阶层纷纷起来反对以君主及其官僚机器为表现形式的国家的管制和监视,要求将国家行政的活动范围限制在为养护公共安好和秩序、消释危害所必要的限度之内,并且将行政在其他领域里的活动也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在个人、社会和经济领域,实行以自由竞争原那么为根基的自行调控机制(全面放任原那么) 现代公法观念的产生与国家职能转变、责任政府理论紧密关联从19世纪末开头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自由放任政策逐步失灵,市场展现各种问题;自由竞争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所必然导致的社会两极贫富分化,致使阶级冲突激化,工人运动蓬勃兴起,资本主义国家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
国家职能与政府责任在这一时期被公法学者重新熟悉并寄予厚望,他们梦想通过强力国家(政府)恢复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道德学说为根基的“积极自由论〞和积极国家的思想变更了传统自由主义“干扰最少的国家是最好的国家〞、“政府权力越少越好〞的观念,开创了现代自由主义主动干预、积极作为的国家理论,国家(政府)由“守夜人〞变成了积极的障碍摈弃者与自由供给者20世纪二三十年头西方世界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经由美国“罗斯福新政〞被广泛采纳,国家(政府)职能和规模大肆扩张,“无所不能、无所不包〞全能政府兴起,以供给“从摇篮到坟墓〞保障为特征的福利国家开头展现尽管70年头中期发生的“滞胀〞型经济危机导致“有形的手〞失灵,凯恩斯全面干预理论被质疑,但国家(政府)适度干预自由经济、建立完善适度的社会福利制度被坚持并成为现代公法观念的核心要义 在宪政实践层面,宪法文本由单纯的权力限制充实为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并重,公民权利体系由弱小的政治权利进展丰富为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的合体,公民权利的实现方式由国家消极容貌转变为国家积极承受责任,在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尤为明显在行政法方面,秩序行政不再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给付行政开头成为行政法的 主体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以及国家职能调整,更加是市场经济进展推动了社会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权力多元化以及国家权力社会化成为时代进展的趋势20世纪60年头英美国家广泛兴起的“结社革命〞、“第三部门〞运动使得大量介于政府和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第三部门展现在环保、医疗、教导、宗教、慈善等诸多领域,国家职能开头向这些公共组织转移,社会公权力得以勃兴国家功能转变、责任政府理论和国家权力社会化使得公法体系由近代公法观念支配下的宪法、行政法等国家法为主体内容逐步蜕变为宪法、行政法、社会保障与福利法、社会权力规制法等国家法和社会法共存公法观念的价值追求由宪政秩序扩展为包含宪政秩序在内的公域法治、公域秩序国家权力应当受到宪政制度的限制,但亦应发挥促进社会进展、保障民众福利的职责;不但国家权力应当运行良好,社会权力亦应被纳入公域法治范畴,成为公法制度创办的内容 二、现代公法观念与公法体系 关注公法制度创办,完善公法体系,应以公权力作为规制对象,以公域法治作为根本路径,以公域秩序作为根本价值追求与传统公法概念包含的宪法与行政法所关注的国家权力不同,现代公法概念关注包含同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在内的公权力,并将其视为公法制度创办的规律起点,这便将公法体系由单纯的宪法、行政法拓展到了社会权力法。
近代权力分立理论的展现和现代公法的进展,一方面基于公权力对社会主体权利的侵略性,猛烈要求模范操纵公权力;另一方面,随着福利国家的展现,又要求公权力为社会主体权利服务,不断扩张公权力作用的空间〞以此为根基,现代公法体系既要有效制约权力,又要促使权力运作发挥福利实效,适度权力与适度国家(政府)超越有限权力与有限国家(政府)成为现代公法制度创办的载体和目标近代以来公权力活动领域的扩张及其向私人自治领域的渗透,私法公法化倾向,推动着公法领域的不断扩张凡公权力所到领域,均是公法所要模范的范围,公法数量成倍增加,公法领地日益膨胀同时,现代社会权力综合发挥作用的才能亦有所加强,权力十足分立被打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成为行政机关重要的权力行使方式公域扩张以及公权力运作方式的综合性,使得单纯的宪政体制约束浩瀚的权力逐步力不从心,甚至在现代社会,宪政仅仅具有政治层面的价值,宪政体制所模范的也仅仅是政治层面的抽象权力宪政之外,便是公域法治发挥作用的空间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权力,无论是抽象权力还是概括权力,无论是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都需要遵从公法观念,权力功能设定与运作过程均应有利于实现公域法治,最终实现公域秩序。
现代公法观念与法律体系精致化、部门法研究深入并不冲突,其所关注的是公权力运作的共性特征和共性规律,强调部门法领域公权力运作与规制模式构建的理念引导与模范此外,公域法治的路径选择与公域秩序的价值追求更为强调公法制度的完整性,完善公法体系,确保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均有法可依,循法而行 中国特色公法体系创办以现代公法观念为根基,融入了中国现实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社会体制的国情内容中国国家进展属于国家主导型进展模式,国家的气力充塞着政治、经济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并构成中国模式的根本特征党政联结的国家权力体系,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创办,权力主导型的法治推进模式,乃至行业协会与社会组织的国家特征,这些都注定了中国公法体系创办务必形成以浩瀚的权力共同体与共同体的浩瀚权力为核心而构建有效的权力运作关注网络,由此方能实现公域法治与公域秩序在政治层面,公法与公法体系应当关注政治体制改革,关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关注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在经济层面,公法与公法体系应当关注市场宏观调控、市场秩序监管、资源调配和养护以及经济司法等公权力作用于市场的领域;在社会层面,公法与公法体系应当关注社会组织成立、运作与自治、包含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创办、社会危机监控与应对机制和社会纠纷与冲突消解机制等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所应发挥功能的场合。
中国特色公法体系以宪法与宪法相关法为核心宪法与相关法是传统公法体系中国家法的核心内容,它关注国家权力运作与公民政治权利实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等问题,自然是公法体系的核心,甚至被视为整个法律体系构建的根基,被视为“母法〞,是其他全体法律的渊源选举政治、政党政治与代议政治是国家政治权力运作的根本场域,国家权力的产生、纵横调配、运作与监视构成宪法与宪法相关法的主体内容,在公法体系中表现为选举法制、国家机关(行政、立法、司法)组织法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宪法监视法制等除国家权力主体外,依托政党政治享有国家权力的执政党集团亦应被视为权力共同体,纳入宪政框架,受到权力控约机制的限制国家权力主体与执政党集团之间的关系,作为重要的宪法关系在公法体系中表现为政党法制宪法与宪法相关法关注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宪法既为规定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当然也是规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根本法律,公民的根本权利与义务应属根本法的根本内容公民的根本权利即是国家权力的限度,亦即国家所不应进犯的权利;公民的根本义务即是公民所务必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