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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假国家规定消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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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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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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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晚婚假国家规定消息 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今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赏赐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赏赐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调查,目前群众初婚初育年龄比以前明显推迟,北京等大城市女性的平均初育年龄已经超过30岁婚育年龄推迟不仅使得现代女性的生育窗口期大大缩短,也造成了高龄产妇增多、不孕率提高、出世人口缺陷率增加等社会问题 张春生表示,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那么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15天,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赋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人口与筹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赏赐或其他福利待遇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赏赐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拟定自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案草案将人口与筹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再生育子女概括手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符合政策生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赏赐或其他福利待遇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赏赐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务必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假设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假设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进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概括处境,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赋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一致,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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