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伏电站并网调协议(示范文本).docx
36页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国家能源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四年七月《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成光伏电站备案,向公用电网供电的光伏电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10kV电网的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可参考此《示范文本》,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简化条款内容签订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以参照使用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五、《示范文本》特别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目次第1章定义与解释第2章双方陈述第3章双方义务第4章并网条件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7章调度运行第8章发电计划第9章设备检修第10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11章调度自动化第12章调度通信第13章事故处理与调查第14章不可抗力第15章违约责任第16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17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18章争议的解决第19章适用法律第20章其他附件一:并网点图示附件二:光伏电站技术参数附件三:光伏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附件四:光伏电池阵列GPS位置图(略)(协议编号:)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己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己取得本协议所指光伏电站(阵列)(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调度标识编码,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光伏电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光伏电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的光伏电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光伏电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章定义与解释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电网调度机构:指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光伏电站:指位于由乙方/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共组光伏电池阵列(阵列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阵列位置详见附件四)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并网点:指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1.1.4首次并网日:指光伏电站(首台逆变器)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1.1.5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光伏电站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6并网方式:指光伏电站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7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光伏电站输出功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变化量1.1.8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指光伏电站用以监视、控制光伏电池阵列和其他站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逆变器投切指令,上传光伏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发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1.1.9光伏电站并网技木支持系统:指光伏电站运行中用以保证光伏电池阵列及光伏电站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光伏电站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解列功能等1.1.10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1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光伏电站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光伏电站(逆变器)可用容量:指光伏电站(电池阵列)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1.1.13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光伏电站在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1.1.14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网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光伏电站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1.1.15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6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17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8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9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解释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1.2.7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木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第2章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己办妥并合法有效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己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章双方义务3. 1甲方的义务包括: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光伏电站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光伏电站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木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光伏电站正常运行的需要3.1.3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3.1.4按照乙方提供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光伏电站的设备检修3.1.5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光伏电站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3.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3.1.9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3.1.10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全额保障性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3.2乙方的义务包括: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光伏电站生产3.2.2按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木支持系统、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及相应的自动化及通信等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3.2.3电站配置的二次设备及系统需符合电力二次系统技术规范、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光伏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保证满足能源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达到规定的技术耍求3.2.4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光伏电站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5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光伏电站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己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3.2.6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3.2.7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3.2.8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光伏电站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3.2.9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3.2.10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网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网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3.2.11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第4章并网条件4.1乙方己取得政府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意见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