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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2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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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CS 备案号: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DB 37/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3-发布2013-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9 页 -DB37/I 目次前言.II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2 5 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督.6 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9 页 -DB37/II 前言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 年 x 月 x 日批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国家、省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的内容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9 页 -DB37/1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3.2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9 页 -DB37/2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3.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4 技术内容4.1 控制区划分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3 个方面因素,将全省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1.1 核心控制区:指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地区,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核心控制区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中第四时段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4.1.2 重点控制区:指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地区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要求时,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居民区所需的环境质量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1.3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4.2 排放限值4.2.1 2013 年 月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及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2.2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不分区域执行表1 的排放限值4.2.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按照所在区域分别执行表2 中“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限值,部分行业(或工段)还应按所在区域分别达到表3中相应的排放限值4.2.4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在区域应分别执行表2中“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限值,部分行业(或工段)还应按所在区域从严执行表3 中相应的排放限值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9 页 -DB37/3 表 1 第三时段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行业工段SO2NOx(以 NO2计)颗粒物火电燃煤锅炉100 100 20 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100 100 20 气体燃料锅炉35 100 5 气体燃料轮机组35 50 5 钢铁铁矿采选所有尘源/20 烧结烧结机头100 300 20 其他/20 炼铁热风炉80 300 20 其他/20 炼钢转炉、钢渣处理/50 其他/20 轧钢热处理炉100 150 20 其他/20 铁合金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50 其他/20 建材水泥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100 200 20 其他/20 平板玻璃玻璃熔窑200 200 30 其他/20 陶瓷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喷雾干燥塔100 200 30 其他/20 砖瓦干燥焙烧300 300 30 铝工业氧化铝100 300 30 电解铝电解槽烟气200 300 20 其他200 300 30 铝用碳素厂阳极焙烧炉300 300 30 其他300 300 30 硫酸工业300/50 硝酸工业/300/橡胶制造工业/10 合成革聚氯乙烯工艺/10 锅炉燃煤锅炉200 300 30 燃油锅炉100 100 20 燃气锅炉80 50 20 工业炉窑(本表中上述行业除外)熔炼炉有色金属熔炼炉200 300 50 有色金属熔化炉200 300 20 熔化炉非金属熔化、冶炼炉200 300 50 冲天炉200 300 50 加热炉有色金属加热炉200 300 40 非金属加热炉200 300 30 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9 页 -DB37/4 行业工段SO2NOx(以 NO2计)颗粒物其他加热炉200 300 40 热处理炉200 300 30 干燥炉窑200 300 50 化工炉200 300 20 其他排放源200 300 50 注:火电、锅炉的适用范围同省相关行业标准确定的适用范围。

      表 2 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 污染物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SO235 50 100 NOx(以 NO2计)50 100 150 颗粒物5 10 20 注:部分行业或工段还应满足表3 规定的限值表 3 部分行业、工段需进一步从严控制的指标单位:mg/m3 行业工段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SO2NOx(以NO2计)颗粒物SO2NOx(以NO2计)颗粒物火电燃煤锅炉-100-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100-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35-5 35 100 5 天燃气燃气轮机组35 50 5 35 50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5-5 其他气体燃气轮机组-5-100 5 炼铁热风炉-80-15 高炉出铁厂/-/15 其他/-/10 炼钢转炉、钢渣处理/-/-其他/-/15 轧钢热处理炉-150 15 其他/-/-橡胶制造工业/-/10 合成革工业聚氯乙烯工艺/-/10 锅炉燃油锅炉-100-燃气锅炉-50-80 50-注:(1)标“-”的指标执行表2 中对应的限值,标“/”的为不控制该项因子2)火电、锅炉的适用范围同省相关行业标准确定的适用范围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9 页 -DB37/5 5 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要求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 HJ/T75 的规定执行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75 或 HJ/T397 的规定执行5.1.5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 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 的规定执行表 4 基准氧含量序号所述行业热能转化设施类型基准氧含量(O2)/%1 火电燃煤锅炉6 2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3 3 燃气轮机组15 4 锅炉燃煤锅炉9 5 燃油锅炉3.5 6 燃气锅炉3.5 7 工业窑炉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不大于400 度15 8 热风炉,鼓风温度大于400 度12 9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10 10 玻璃窑炉8 11 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3.5 12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15 13 金属熔炼炉、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13 其它工业窑炉9 222121oo(1)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8 页,共 9 页 -DB37/6 2o实测的氧含量,%;2o基准氧含量,%。

      5.3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2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7 3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6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3 本标准实施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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