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崇左市壮族天琴艺术保护条例.docx
7页崇左市壮族天琴艺术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保护传承 2第三章合理利用 5第四章法律责任 6第五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壮族天琴艺术的保 护传承,促进壮族天琴艺术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壮族天琴艺术的保护、 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的壮族天琴艺术,是指经 壮族先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并保留、传承至今的,一种以天 琴祈福习俗和弹唱艺术为主要特征的民族传统艺术壮族天琴艺术的保护对象包括:(一) 壮族天琴艺术的代表性曲目、唱本、唱腔、弹唱技法 和传统舞蹈;(二) 与壮族天琴艺术相关的乐器、服饰、道具等传统制作 技艺;(三) 与壮族天琴艺术相关的传世《塘伏》等文献档案、影 音资料、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四) 壮族天琴艺术特有的仪式、礼仪等传统习俗;(五) 与壮族天琴艺术保护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第四条【基本原则】壮族天琴艺术保护传承应当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政府引导、社 会参与、尊重习俗,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壮族天 琴艺术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壮族天琴艺术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壮族天琴艺术保护协调机制,统 筹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壮族天琴艺术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做好壮族天琴艺术保护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壮族天琴艺术保护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新闻出版广电、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文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壮族天琴艺术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捐赠、资 助项目、赞助活动等方式参与壮族天琴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第八条【表扬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壮族天琴艺术 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扬、奖励第二章保护传承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 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壮族天琴艺术保护工作第十条【数字化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壮族天琴艺术文化档案和相关数据库,运用数字技 术对壮族天琴艺术有关实物资料、仪式活动等进行永久性保存。
第十一条【资源普查】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壮族天琴艺术资源普查,征集、抢救、保护具 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壮族天琴艺术档案资料、口述历史和珍 贵实物第十二条【境外调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进行壮族天琴艺术调查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实施监督和管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调查报告副本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 资料复印件境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壮族天琴艺术调查,应当与 当地壮族天琴艺术研究机构或者单位合作进行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应当协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壮族天琴艺 术人才培养、引进、交流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四条【传承扶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壮族 天琴艺术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示范户、博物馆和有关传承、教育、 研究机构的扶持,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校园传承】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和旅 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开展壮族天琴艺术进校园活动支持学校通过举办展演展示、知识讲座、组建社团等形式, 增进学生对壮族天琴艺术的了解和体验,培养壮族天琴艺术兴趣 爱好。
鼓励学校和壮族天琴艺术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校园壮族 天琴艺术普及活动第十六条【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示范户】市、县级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壮族天琴艺术代表性传承 人、传承示范户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壮族天琴艺术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示范户应当记录、保存壮 族天琴艺术相关资料、实物以及弹唱、做天仪式等的音频和视频, 传授壮族天琴艺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开展壮族天琴艺术研究 和展示交流活动第十七条【天琴制作技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壮族天琴民间制作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对壮族天琴制作技艺代表 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鼓励壮族天琴制作技艺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 活动鼓励和支持壮族天琴制作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 承人通过注册商标等形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八条【研究协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壮族天琴艺术研究专家资源库,鼓励和支持专家学 者和壮族天琴艺术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对壮族天琴艺术的文化内 涵、价值、功能等进行深度挖掘、整理和提炼第十九条【宣传展示】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壮族天琴艺术的宣传,结合壮族侬 炯节等传统节庆以及民间习俗活动等,展示壮族天琴艺术,提高 单位、个人保护和传承壮族天琴艺术的意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壮族天琴 艺术专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合理利用第二十一条【融合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壮族 天琴艺术发展潜能,将壮族天琴艺术和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相结 合,促进文化富民、文化育民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场所专区展示】博物馆、文化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设立壮族天琴艺术 专区,用于收藏、展示壮族天琴艺术乐器、唱本、服饰、道具以 及做天、弹唱等活动的实物、图片、音像视频资料第二十三条【传播推广】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壮族天琴艺术资源的开发,利用旅 游景区(点)、特色街区、节庆活动,传播、展示壮族天琴艺术, 开展和推广壮族天琴艺术进剧场等活动第二十四条【艺术表演】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壮族天 琴艺术营业性表演团体,成立壮族天琴艺术社会组织,建设壮族 天琴艺术展示、传习场所,从事壮族天琴艺术演出展示、传承普 及等活动第二十五条【文化产业开发】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托壮族天 琴文化资源,开发、经营壮族天琴艺术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壮族天琴艺术与商贸、旅游、音像制作等相结合,使壮 族天琴艺术发展成为新兴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
开发利用壮族天 琴艺术资源的文化产业项目依法享受各种优惠待遇第二十六条【艺术改良】鼓励壮族天琴艺术的编创、弹唱 人员深入生活,在继承传统壮族天琴艺术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 其它艺术门类的精华,创新反映现实生活、表现形式多样、雅俗 共赏的壮族天琴艺术作品根据前款规定对壮族天琴艺术弹唱曲目、曲调和弹唱技法等 进行改编或者改良时,应当保留壮族天琴艺术原有的民间艺术特 色第二十七条【文化交流】鼓励和支持壮族天琴艺术代表性 传承人、有关艺术团体与周边国家开展天琴艺术民间交流合作, 创新合作模式,联合打造特色文化交流品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 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壮族天琴艺术 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示范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代表性传 承人或者传承示范户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 承的资助、补助经费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壮族天琴艺术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