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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收减免优惠研究论文 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国际比较 (一)主要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措施一览 1.普通税收减免优惠 (1)美国 a.2001年7月1日开始,美国将在今后的10年中减税1.35万亿美元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39.6%的高收入者所得税税率要降到35% b.美国联邦公司对来源于国内外的应税收入按1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不含劳务服务公司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应税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1] (2)德国 a.计划通过渐进式的改革措施在1998~2005年对中小企业实行近150亿欧元的税收减免,其中2001年就为中小企业免除了近80亿欧元的税收 b.对中小企业实行盈余核算法,较之对大企业实行的企业资产比较法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c.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由过去的47%下降至35%,下限降低到19%,并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所得税 d.对一半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并将中小企业营业税起征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了3.25万马克东德地区营业税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
e.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的营业税[2] (3)法国 a.2000年9月,宣布将在今后3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达1200亿法郎,涉及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等税种 b.员工人数在150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3000万法郎以下的中小企业减免3年的企业所得税 c.在老工业区等重点开发区兴办企业免征3年的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 d.中小企业财产继承税可缓交5~10年 (4)日本 a.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法人税,低税率为22%,而普通法人的税率为30% b.小企业共用的机械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 c.降低遗产税税率水平,以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在公司重组等情况下产生的涉及继承的问题[3] 2.设备折旧税收优惠 a.美国推行加速折旧其中,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年限减为5年 b.德国将中小企业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 c.法国采取“期初扣除”(initialdeduction)这种特别折旧方式,规定对于购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financialinnovationcompanies)股票的投资,可以在期初扣除50%。
技术开发融资公司是指经政府批准以研究开发项目融资为特殊目的的公司对于软件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设备,可按100%在期初扣除 d.日本中小企业对设备现代化改造实行特别折旧,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期限缩短到4~5年 3.鼓励投资的优惠 a.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 b.德国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交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财产税 c.法国鼓励经营者在盈利的情况下转让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转让时不征税而且中小企业员工投资于企业,可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 d.日本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账,还可从利润中提取16%作为积累,用于企业的投资扩张 4.技术创新开发的优惠 (1)美国 a.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如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推行加速折旧;由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技术企业减免地方税收;提前以公司未来的税收作为政府对企业当前的投资等 b.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开发企业能够申请研究和试验费用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研究费用的20%,同时规定,增加试验研究费用可减税,对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
c.鼓励风险投资规定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颁布执照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除了可用自筹资金投资外,还被允许向SBA申请软贷款,这种投资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税收优惠 (2)法国 a.1983年制定《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内容为:凡当年R&D投资额高于前2年平均数(经通货膨胀调整)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若干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最高限额(见表1) 表1《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内容调整情况 时间可免交相当于R&D最高限额 投资增加额的比例/%(单位:万法郎) 198325300 198550500 198850800 1999504000 b.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的,给予税收优惠 c.从1997年起,在预定的产权转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以专利、发明或工业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向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交税 (3)日本 a.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
b.信息行业有专门的减税待遇包括:增加25%的科研税务贷款;扣除50%的软件收入,作为用于软件开发的免税储备金;扣除相当于培训软件工程师开支20%和相当于售价2.5%的金额,用作意外损失储备金;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等 (二)主要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措施分析 综上所述,美、德、法、日4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很清晰地呈现出以下特点 1.优惠范围相当大 诸项措施几乎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转让、对外投资等环节,并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投资收益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2.优惠的针对性强 政府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作为弱势群体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相对艰难,故针对中小企业竞争力较差、管理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制定政策,使中小企业真正受惠 3.优惠方式多样 采取了减免税、加速折旧、再投资减免、费用扣除、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并且优惠力度大 4.重视对企业创新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企业将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中去,研制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对信息、生物、通讯等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尤其关注。
二、运用税收优惠发展的借鉴 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登记注册中小企业为3570万户,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0%;中小企业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 以其占全部企业48.5%的资产创造69.7%的就业岗位以及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43.2%的工商税收[4]可见,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需要给予大力扶持和发展 虽然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但是,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原有税收优惠措施针对性不强、内容零散、优惠形式单一以及支持力度小的缺陷,使得现有政策已不能再满足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与扩张的要求 此外,WTO的核心之一即为实现“国民待遇”,在税收政策方面就是要体现出税收公平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政策的制订不是从产业政策出发,而是从不同的经济所有制类型出发,这种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并不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企业来说,实施税收优惠实际上恰恰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通过运用税收政策工具,使中小企业能和大企业一样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享受“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税收公平应该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和有比较的,在现阶段,可以这么说,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就是最公平的政策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就正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中小企业给予的扶持,从而有利于经济整体的协调发展 因此,有效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收优惠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任务 (一)完善增值税 1.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要销售货物,也只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建议考虑重新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能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无偷税漏税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同时,可修改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征收率为浮动征收率,在3%~4%的范围内调整。
2.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2个国家之一(中国和印尼),生产性增值税的弊端在于其既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新增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不利于加入WTO后的中小企业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应尽早转型但出于财政状况等方面的考虑,方案设计上可以“分步走”:在增值税征扣范围统一的前提条件下,第一步先允许将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等动产在购进时一次抵扣;第二步,待时机成熟再将不动产按征扣统一原则设计纳入抵扣一旦转型实施,将发生明显的减税效应和鼓励投资的作用 3.扫除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 高新技术产品一般都是高附加值的产品,增值率比一般商品要高出许多,加上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而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入所占比重相对要大,可见,对增值额课税使得高新技术产品的税负较一般产品要高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中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占了相当比重,而且这种投入也将呈现愈来愈大的趋势但是,由于无形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形成前所投入的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购买的专利技术,也因为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疑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
因此,除了积极实行增值税转型外,在现阶段这一过渡阶段,可考虑先对高新技术企业作出特殊规定,如允许企业新设备购入、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等按一定比例作进项税款抵扣,或者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按适当比例返还,用于企业的继续研究与开发,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调整所得税 1.并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由于我国外资企业实际税负非常低,仅相当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因此,给予内资企业“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势在必行并轨包括税基的统一、税率的统一和税收减免政策的统一特别是对高科技、基础设施等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来说,这将进一步从税制的源头上注入更多促进公平竞争的因素 2.改革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 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我国却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此时我们可考虑适当下调,或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不同资源状况、不同技术装备状况所形成的差别利润进行调节;同时,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体现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 3.注重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的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