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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高级研讨—财务会计问题6—IPO审计中对税项的关注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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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IPO高级研讨班财务会计专题(六)IPO审计中对税项的关注,,培训目的,掌握税项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若干问题 掌握IPO审计中对涉税风险的披露和处理方法,2,主要内容,税项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预缴流转税及附加的报表列示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确认为费用的时点 关注税收优惠属于“报批类”还是“备案类”以及相应的确认时点 股东个人转让股权以及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个人所得税税务事项 核定征收方式的相关问题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与原计提数之间的差异的会计处理 涉税风险的披露和处理 税收优惠与减免的合规性的判断标准 报告期内以及报告期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合规对申报财务报表的影响 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影响,3,预缴流转税及附加的报表列示,问题 在相关收入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前,根据相关税务规定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流转税及其附加,在财务报表上如何列示? 主要考虑因素 在相关收入在会计上或者税务上予以确认时,已预缴的相关流转税及附加能否抵减按确认的收入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税费 如果可以抵减,则说明该项预缴税金在会计上具有资产的属性,应列示为资产 如果在收入确认前的特定时点预缴税金是税法规定的,则税金的预缴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则此时如何在账面上体现应预缴而尚未预缴的纳税义务?如何将已缴和应缴未缴的税金区分开来? 处理原则与方法 科目设置方面 可建议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对同一税种分别设置“应交”和“预交”两个明细科目,完整反映按照税法规定的预缴义务以及该义务的履行情况,5,预缴流转税及附加的报表列示(续),处理原则与方法(续) 账务处理(以营业税为例): 按照税法规定发生预缴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等 会计上确认相关收入,税务上清算预缴税款,以预缴税款抵顶全部或部分应交税费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营业税 报表列示 按照上述处理方法,“预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反映营业税的预缴情况,其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资产(一般为其他流动资产);“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反映按照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含预缴义务)及其履行情况,其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在“应交税费”项目中。

      可在报表上完整反映企业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包括尚未履行的预缴义务),6,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确认为费用的时点,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以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为基础计算缴纳的在会计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在何时计入损益?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应交“三税”时? 实际缴纳“三税”时? 相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确认为费用的时点(续),会计处理的主要考虑 虽然税法规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三税”实际缴纳时,但从会计角度,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应交“三税”时,已经表明所计提的应交“三税”在未来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相应地,也很可能表明未来将因为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因此,在计提应交“三税”的时点,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上已经形成一项推定义务,符合“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导致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这一负债的基本特征 结论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应交“三税”时同步予以计提,确认为负债,相应计入当期损益,8,关注税收优惠属于“报批类”还是“备案类”以及相应的确认时点,相关规定: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两类减免税的不同程序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9,关注税收优惠属于“报批类”还是“备案类”以及相应的确认时点(续),相关规定(续)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10,关注税收优惠属于“报批类”还是“备案类”以及相应的确认时点(续),相关规定(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除以下所列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1,关注税收优惠属于“报批类”还是“备案类”以及相应的确认时点(续),相关规定(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续)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12,关注税收优惠属于“报批类”还是“备案类”以及相应的确认时点(续),两类减免税对会计处理的不同影响 报批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能否获得批准,除了满足相关规定中列举的最低条件外,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在其中起到很大作用,审批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税务机关的实质性判断纳税人在提交申请时,可能无法合理估计申请能否获批 同时,获取减免税批复是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前提 因此,必须在获取减免税批文后(一般以批文的落款日期为准),才能在会计上确认税款减免的影响。

      在批文下达前,仍应按税法规定足额计提应交税费 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所涉及的事项一般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且条件相对透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纳税人在备案前对于能否享受减免通常可以依据其自身的状况,对照公告的减免条件,作出相对较为可靠的预计 尽管必须在完成备案手续后才能享受减免,但备案手续更多地是一项程序,其中涉及的税务机关实质判断和自由裁量相对较小 因此,一般可以由纳税人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照规定的减免享受条件,自行对享受减免的可能性作出估计认为很可能享受的,可以按照优惠后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提示:如果涉及较为复杂的事项,自行估计较为困难的,建议谨慎处理(在获取准予备案的告知书后再作处理),或者咨询税务专业人士,13,关注税收优惠属于“报批类”还是“备案类”以及相应的确认时点(续),两类减免税对会计处理的不同影响(续)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减免批文或备案告知书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取减免批文:一般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处理即使批文对报告年度有效(因此报告年度可以按优惠后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但在会计核算中,仍应把报批类减免的影响数计入批文落款日所在年度的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取备案告知书:如果备案所依据的资料都是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状况或条件(因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具备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实质性条件),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取备案告知书可以视作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因此可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14,关注税收优惠属于“报批类”还是“备案类”以及相应的确认时点(续),注意获取税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享受税收待遇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 日常证据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文件(批复) 备案类减免税:准予备案告知书 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退回的纳税申报表 核定征收:征收方式鉴定表 IPO审计中税务机关对于税收待遇的专项确认文件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例如根据地方“土政策”给予的越权、违规的税收减免和返还),应取得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考虑到现实中,各地所得税、增值税政策不尽相同,一旦上市,面临把风险转移给社会公众的可能,因此在提交申请前要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对社会公众的不利影响。

      原则上需要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的意见和认定,应做到有依据、风险可判断;同时由原股东出具承诺,承担相应的补缴风险,15,股东个人转让股权以及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个人所得税税务事项,相关税务规定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16,股东个人转让股权以及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个人所得税税务事项(续),相关税务规定(续)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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