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户籍管理制度投靠.docx
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北京户籍管理制度投靠北京市户籍管理手段 户籍管理手段 公安部户籍管理手段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户籍管理手段,接待阅读!! 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自由迁徙期、严格操纵期、半开放期三个阶段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其次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操纵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01月09日,经全国人大会议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公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世、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人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滚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开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筹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参与到滚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滚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步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滚动已成为一股不成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0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观法? 北京市户籍管理手段内容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辅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辅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举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供给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举行操纵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确定比例概括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务必在3日内按以下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人户内的人员,由户主率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率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好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接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举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居处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好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刻撤除其?暂住证? 第十条 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
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 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实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 ?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 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受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举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导; (二)率领或者促使外地来京人员实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处境; (六)察觉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实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置: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二)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撤除?暂住证?; (三)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供给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除其?房屋租赁安好合格证?; (五)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置条例?处置 第十九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概括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那么?同时废止 猜您感兴趣: 1.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2.2022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3.2022北京户口落户政策规定 4.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