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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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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宗宗 旨旨•规范临床用药规范临床用药规范临床用药规范临床用药 建立临床用药干预体制建立临床用药干预体制建立临床用药干预体制建立临床用药干预体制•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发挥医务人员在发挥医务人员在发挥医务人员在发挥医务人员在合理用药方面积极性合理用药方面积极性合理用药方面积极性合理用药方面积极性•提高处方质量提高处方质量提高处方质量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提高药物治疗水平提高药物治疗水平提高药物治疗水平 提升病人生活质量提升病人生活质量提升病人生活质量提升病人生活质量•明确药事工作定位明确药事工作定位明确药事工作定位明确药事工作定位 保护患者用药权益保护患者用药权益保护患者用药权益保护患者用药权益•合理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医药卫生资源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发展发展发展 《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本办法于本办法于2004年年8月月10日发布 日发布 9月月1日起日起实行 原处方笺使用到实行 原处方笺使用到12月月31日日•背景背景•卫生部于卫生部于1982年年1月公布《处方制度》月公布《处方制度》 20年已不适应形势年已不适应形势 《处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本办法共二十八条本办法共二十八条•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合理用药合理用药概念:概念:1985年年WHO “合理用药要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安全、有效、经济” •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 是最佳方是最佳方是最佳方是最佳方案案案案•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 ADR ADR尽可能小尽可能小尽可能小尽可能小•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楚的信息;要和清楚的信息;要和清楚的信息;要和清楚的信息;•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物效应和对策预案物效应和对策预案物效应和对策预案 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 用药不对症 无适应证用药用药不对症 无适应证用药用药不对症 无适应证用药用药不对症 无适应证用药• 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 用量不适当用量不适当用量不适当用量不适当————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 用法不适当用法不适当用法不适当用法不适当————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 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诱发相互作用诱发相互作用诱发相互作用诱发相互作用• 重复用药重复用药重复用药重复用药————造成损害造成损害造成损害造成损害• 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 按病人要求开药按病人要求开药按病人要求开药按病人要求开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 • 第五条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的含义的含义•某些非本地区患者•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 用药的适宜性•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 •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 (一一一一) )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临床诊断临床诊断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专科要求的项目专科要求的项目专科要求的项目• ( (二二二二) )正文:以正文:以正文:以正文:以RpRp或或或或R R(拉丁文(拉丁文(拉丁文(拉丁文Recipe “Recipe “请取请取请取请取” ”的缩写)的缩写)的缩写)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标示,分列药品标示,分列药品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 (三三三三) )后记:医师签名和后记:医师签名和后记:医师签名和后记:医师签名和/ /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期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期 •(四四)处方一律用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等含糊不清字句含糊不清字句 •( (五五五五)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 (六六六六)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 (七七七七)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名之前写出名之前写出名之前写出• ( (八八八八) )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并再次签名并再次签名并再次签名 •(九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床诊断• (十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以示处方完毕示处方完毕• (十一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案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毫克(mg)、微克()、微克(µg)、纳克()、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毫升(ml)为单)为单位;国际单位(位;国际单位(IU)、单位)、单位(U)计算片剂、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日用量;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日用量;对于某些慢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适当延长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书写处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书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处方药品,处方药品,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认真逐项检查认真逐项检查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 (一一一一)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 (二二二二)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 (三三三三) )剂量、用法;剂量、用法;剂量、用法;剂量、用法;• ( (四四四四) )剂型与给药途径;剂型与给药途径;剂型与给药途径;剂型与给药途径;• ( (五五五五)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 (六六六六)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伍禁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不得调剂不得调剂不得调剂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间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或用药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或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保存1年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年。

      •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案,方可销毁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资质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年9月月1日日起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年12月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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