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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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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 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54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十四日编 制 说 明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本用地指标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联系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电子信箱:pjs2006@电 话:63193188-10082 56618239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目 录第一章 给水工程 11.1 总则 11.2 净水厂 11.3 给水泵站 3第二章 排水工程 52.1 总则 52.2 污水处理厂 52.3 污水泵站 72.4 雨水泵站 72.5 雨水调蓄池 82.6 通沟污泥转运站 82.7 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 8第三章 变电工程 93.1 总则 93.2 变电工程 9第四章 燃气工程 124.1 总则 124.2 燃气工程 12第五章 环卫工程 145.1 总则 145.2 公共设施工程 145.2.1 公共厕所 145.2.2 垃圾容器间 155.3 收集设施工程 15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 15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 155.4 转运设施工程 165.4.1 垃圾(粪便)码头 165.4.2 垃圾转运站 165.5 处理设施工程 175.5.1 垃圾填埋场 175.5.2 垃圾焚烧厂 17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 175.5.4 粪便预处理厂 185.5.5 餐厨垃圾处理厂 185.6 专用设施工程 185.6.1 环卫作息场所 18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195.6.3 环卫专用停车场 195.6.4 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 19第六章 消防工程 206.1 总则 206.2 消防站 20第七章 水利泵闸工程 227.1 总则 227.2 水闸工程 227.3 水利泵站工程 23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 258.1 总则 258.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 258.2.1 城市道路 258.2.2 平面交叉口 268.2.3 管理设施 278.2.4 城市广场 278.2.5 城市公共停车场 278.2.6 公共加油站 288.2.7 互通式立交 288.3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 298.3.1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 298.3.2 停车场(库) 298.3.3 公交保养场 308.3.4 出租汽车营业站 308.3.5 公交修理厂 308.4 公路交通工程 308.4.1 公路红线 308.4.2 管理中心 318.4.3 服务区 318.4.4 收费设施 318.4.5 互通式立交 32第九章 轨道交通工程 349.1 总则 349.2 车辆基地 349.3 车站 359.4 区间 359.5 控制中心 369.6 主变电所 36第十章 铁路工程 3710.1 总则 3710.2 铁路工程 3728第一章 给水工程1.1 总则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1.2 净水厂1.2.1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四类:特大: 50~100I类: 30~50II类: 10~30III类: 5~10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2.3序号规 模(万m3/d)用地指标 [m2/(m3/d)]常规处理水厂配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1特大(50~100)≤0.22≤0.10≤0.25≤0.26≤0.292I 类(30~50)0.28~0.220.15~0.100.31~0.250.33~0.260.36~0.293II 类(10~30)0.38~0.280.20~0.150.39~0.310.42~0.330.45~0.364III 类(5~10)0.41~0.380.30~0.200.46~0.390.50~0.420.54~0.45注:①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②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③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④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⑤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⑥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1.3 给水泵站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I类:30~50II类:10~30III类:5~10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3.3序号规 模(万m3/d)用地指标[m2/(m3/d)]1I 类 (30~50)0.018~0.0162II 类 (10~30)0.035~0.0183III 类 (5~10)0.05~0.035注:①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

      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②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③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④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第二章 排水工程 2.1 总则2.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排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排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2.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2.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排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2.1.4 排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2.1.5 排水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雨水调节池、通沟污泥转运站和管道养护工人工作场所六项内容的用地2.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2.2 污水处理厂 2.2.1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六类:特大: >100Ⅰ类:50~100Ⅱ类: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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