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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后勤实体人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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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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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后勤实体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事管理,规范用工,充分运用激励与约束机制, 建立结构合理、骨干稳定,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后勤职工队伍,根据 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社会化改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各实体各类用工管理第三条 各后勤实体有用工自主权,后勤管理处对各后勤实体人事 管理实行计划指导与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纪律第四条各后勤实体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明确部门或专人负责人 事管理工作第五条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拟订人事管理制度及机构、人员调整计划;2、 负责各岗位用工招聘、录用、调动、辞退具体办理工作;3、 负责管理岗位人员的、考察与考核;4、 负责办理用工合同的签定、公证、解除与终止手续;5、 负责人事档案管理;6、 负责劳动工资管理;② 在不同技术工种岗位之间调动的,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 内可暂予保留,聘用期满后,应按现工种岗位的要求重新参加考核和 聘用在晋升上一技术等级时,应按现工种岗位的申报年限条件进行 培训、考核③ 从技术工种岗位调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的, 技术等级聘用自然终止。

      3) 普通工人调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应按现从事的技术工种进行 培训和考核第二十条职工教育1、 原事业编制人员的在职教育按学校规定执行2、 人事代理制、社会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在职教育,主要以岗位培 训为主,由各实体自行组织实施第六章职工待遇第二十一条各类编制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受同类人员的同等待 遇,包括劳动、工作、学习、参与民主管理、申请加入团组织,获得 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第二十二条各类编制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工会应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工会 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保护职 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管理岗位待遇1、 在聘期间,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聘任要求,授予相应岗位职 务的权力和责任2、 在聘期间,原事业编制人员的档案工资予以保留,享受聘任岗 位的相应待遇3、 调离、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原聘任职务及待遇自动解 除,工作岗位重新安排或竟聘上岗学校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人 技术等级资格予以保留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岗位待遇1、 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待遇参照学校规定执行2、 技术工人按照聘用岗位及相应工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

      只 有资格没有聘用的,不兑现其技术等级和岗位工资3、 技术工人在本工种低聘技术等级的,其岗位工资执行聘用技术 等级岗位工资如恢复聘用原技术等级,同时恢复其岗位工资4、 技术工人变换岗位,其岗位工资按下列办法执行:(1) 因工作需要在不同技术工种岗位之间调动的,在新岗位无技 术等级的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经重新考核取得相应技术等级的,被 聘用后,执行新的岗位工资2) 技术工人调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的,其岗 位工资待遇按新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5、 技术工人聘用的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均从变动的次月起兑现新工资6、无技术要求的工勤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低于技术岗位工资 标准确定第七章工资管理第二十五条实行自收自支的后勤实体,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 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工资同 经济效益挂钩;学校予以补贴的后勤实体,实行工资总额计划控制后勤实体提供校内有偿服务所得,或完成经营责任目标,按照不 高于学校规定的总额分配,实行工资总额计划控制后勤实体在提供校内后勤服务以外利用自有潜力开发新的经营项 目所得,按40%为发展基金、30%为奖励基金、20%为风险基金、10% 为福利基金的分配比例控制。

      后勤实体完成经营责任目标后的超额部分,按60%为发展基金、 20%为奖励基金、10%为风险基金、10%为福利基金的分配比例控 制第二十六条后勤实体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相结合 的工资制度,逐渐加大效益工资含量,强化岗位考核机制第二十七条后勤实体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工资由 各实体根据经营状况和考核结果发放第二十八条 各后勤实体企业编制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五 年以内的,自第二年起,月基本工资每年增加20元;连续工作超过五 年的,自第六年起,月基本工资每年增加30元第二十九条各后勤实体年度分配方案,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 施对后勤实体主要负责人推行年薪制,方案报学校审核后实施第八章原事业编制职工待岗、内退、病退、辞职及旷工处理第三十条待岗1、 后勤实体按照按需设岗、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的 原则,实行公开竞争上岗对竞争落岗的学校原事业编制人员,实行 待岗制2、 待岗期间由后勤实体对其进行相应的思想和岗位技能培训,并 随时应聘后勤实体提供的试验性岗位,试岗期为3个月3、 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试岗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和岗位工 资4、 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上岗或两次试岗不合格的,下岗。

      下岗 期间按淄博市规定的标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第三 条内退1、 内退人员的范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内 部退休2、 内退人员待遇(1) 内退人员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2) 内退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年度考核视为合格工资调整时, 参照同等条件在职人员晋升档案工资3) 内退人员不再参加职务聘任和技术等级考试4) 内退人员须由个人承担的各类保险基金仍由个人缴纳5) 内退期间不交纳工会会费,不享受工会福利待遇6) 内退人员年终补贴参照离退休人员年终补贴办法发放7) 内退人员纳入离退休工作处管理8) 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9) 内退人员由学校承担相关待遇10) 内退人员在校内不得返聘第三十二条病退1、病退条件(1) 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 经的医疗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2) 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经的医疗鉴定中心鉴定,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应该退休3) 符合上述条件者,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批准其 病退。

      2、病退待遇工作年限 病退人员% 满30年不满35年的85满20年不满30 年的80满10年不满20年的70第三十三条辞职1、 职工因不适合现单位或岗位工作,又不能通过组织调动到适当 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或个人、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现职工 作;或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在本单位继续工作,可以申请辞职2、 职工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向所在后勤实体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辞职申请表》未经申请或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3、 后勤实体应对职工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查凡经后勤实体出资培 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或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必须在 经济补偿问题上达成协议后才能辞职4、 对职工的辞职申请,如果符合条件,后勤实体应及时报学校审 批,办理辞职手续第三十四条辞退1、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1)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2) 经营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3) 服务态度恶劣,经常与顾客吵架或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4) 不服从正常调动,经教育仍不服从的;(5) 偷盗、赌、聚众闹事、打架斗殴;(6) 全年旷工累计15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达6天的;(7) 触犯刑律的2、 辞退职工由所在实体领导集体研究,应书面报学校审批。

      3、 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并办理离校手续4、 被辞退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第三十五条旷工1、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1)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2) 要求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3) 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未经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岗的;(4) 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组织的;(5)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故超期报到 的2、 旷工处理(1) 发生旷工,停发当月基本工资2) 旷工1天,扣1个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累计旷工2天, 扣3个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累计旷工3天,扣6个月岗位工资、 效益工资;累计旷工4天,扣9个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累计旷工5 天,扣12个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连续旷工6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超过15天者,予以辞退第九章聘用社会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或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 职工在本单位合同期满,合同双方同意续延的,双方需重新签订合 同合同连续续签不得超过9年第三十七条合同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 除。

      由后勤实体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职工年平均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由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职工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劳 动报酬和其他待遇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解除劳动合同:(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1)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1、2款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1) 在用工单位长期从事某项工作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 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发生旷工按第三十五条办理第三十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均按相关法规有关条款 执行第十章职工假期规定第四十条职工因事、病、伤、育、婚、丧、探亲等原因,不能上 班工作的,经后勤实体主任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假期计入考勤,并 按所规定的假期和待遇执行未经审批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超过规 定假期未归者,视为旷工第四十一条事假1、 职工个人或家庭如遇特殊事情,或自主参加脱产学习等,不能 上班工作,事前须书面请假2、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事假1 — 5天,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天均扣;当月事假6-10天 停发当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当月事假超过10天,停发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当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停发假期 内基本工资和半年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停 发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全年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第四十二条病假1、 职工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其它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须经 本校医院核准2、 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休养的,或因患病或因体弱不能坚持 全天工作的,须持校医院证明,由实体主任审批并将其连续全日病 休时间和连续半休时间(半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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