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诺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docx
2页承诺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 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那么承诺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成都律师网小编整理了承诺 生效时间的相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承诺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 时,如果另一方不在场,那么意思表示以其到达另一方时发生效力"根据到达主义,要约 人收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承诺 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发出承诺的人承担后果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承诺应当送达至要约人,而且直至要约人己 被告知并真正收到承诺以前,合同并未成立承诺必须真正送到要约人的手中,这是个基本 原则但是,在承诺通过邮局发送时,则有了特别重要的例外通过邮局发送承诺,承诺的 意思表示自发送之时生效、合同成立这就是学者所讲的发信主义,或称为送信主义根据 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 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
承诺的通知因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 由要约人承担《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中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 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 6条中也规定:“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 要约人时生效可见公约和通则排除了英美法的以信件与电报发送承诺通知上的发信主义, 而采用送达主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解释说,认可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理由在于: 由受要约人承担传递的风险比由要约人承担更合理,因为是受要约人选择的通讯方式,他知 道该方式是否容易出现特别的风险或延误,他应能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承诺送达目的地 我们的合同法也采纳了送达主义的做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3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 6条第3款作了基本一致的 规定通则规定:“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 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 效通则并举例说明这个规定:为建立一个数据库,甲要求乙拟出一份专门的计划。
在未 给甲发出承诺通知的情况下,乙开始草拟计划,并在完成后要求甲根据要约中所开列的条件 付款此时,乙无权要求付款,因为乙从未通知甲,他对要约的所谓承诺没有生效但如果 甲在其要约中通知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如果乙有意承诺该要约,为节省时间,他应立即着 手草拟计划一旦乙开始起草,合同即告成立,即便乙未能将承诺立:即通知甲或是延迟通知 甲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即:以非 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 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上便是本期的所有内容,成都律师网律师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