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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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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金**
  • 文档编号:221476647
  • 上传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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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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