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学字[2009]第29号.doc
8页院学字[2009]第29号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通知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本专科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国家励志奖学金”旨在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助学金”旨在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上进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具体评审安排如下:一、国家奖学金: 1、 评选范围: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2、 参评条件:按照《中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执行,具体见附件13、名额分配:全院5名4、参评年级:06、07、08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选范围: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参评条件:按照《中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条件执行,具体见附件23、名额分配:全院72名4、参评年级:06、07、08三、国家助学金: 1、评选范围: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参评条件:按照《中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条件执行,见附件3。
3、名额分配:见附件44、参评年级:06、07、08、09四、评选程序: 1、由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班班主任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科 2、学院学生科审查申请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组织评审工作,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学院所报申请名单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送山西省教育厅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于11月1号交于学生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班级汇总表一份于11月3号12点前交于学生科;申请表格可在资助网或学院网上下载,须A4纸打印,不能手写; 2、国家奖学金需个人成绩单一份,必须有教务科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学院教务科公章; 六、注意事项: 1、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参评资格:以今年9月份的贫困生名单为准,今年退出的不能参评2、上一学年有处分、挂科2门以上的(包含2门的)、留级的均取消参评资格;对于有以上三项行为之一的个别困难学生,家庭确有特殊情况的,须上报学院和学校审批。
3、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全部从网上申报、注册,班级审定、学院考核,注册必须在11月3号前完成,且银行卡号只能是工行的19位卡号5、国家助学金分2学期拨款,本学期一等助学金15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如在下学期不符合条件即取消第二学期的助学金,重新递补缺额名单6、对有异议的可致电3557676或将意见到反映到专门反映信箱:pksyijianxiang@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签批:廖海洪 拟稿:郭云霞 校印:殷炳叶 份数:46附件1:中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的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奖励名额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75分; 5.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良;6.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份开学以后,学生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参照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审核全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名单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附件2:中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无不及格课程;5.学年内勤工助学工作经历不少于1个月,并表现良好。
6.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份开学以后,学生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参照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审核全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名单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1.有铺张浪费或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不刻苦学习,造成成绩下滑受到学业警告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附件3:中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档3000元/年,二档2000元/年,三档1000元/年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过程中以二档为主,兼顾一档和三档,具体比例和名额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第六条 评审档次1. 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1) 学年内勤工助学工作经历不少于1个月,并表现良好;(2) 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者;(3)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者。
2. 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60%者可以申请二档国家助学金;3. 满足基本申请条件者可以申请三档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份开学以后,学生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参照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审核全校提当年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名单按月或者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1. 有铺张浪费或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2.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4.不刻苦学习,造成成绩下滑受到学业警告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