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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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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54993992
  • 上传时间: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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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服务设施(简称 “公交站点设施”)管理,提高公交站点设施服务水平,进 一步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 车客运管理规定》《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城市 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点设施,是指设置在公交站 场和公交中途站点内,与公交营运和市民乘车有关的建筑 物、构筑物、设备与标志等,其中公交站场内站点设施包括 公交候车亭(廊)、站牌及站牌架、排队护栏、地面标线、 站务用房等;公交中途站点设施包括公交候车亭(廊)、站 牌及站牌架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 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点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实施本市公交站点设施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 接负责***等区公交站点设施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等 区公交站点设施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由属地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公交站点设施是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的配套设 施,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规划,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公交站点建 设、迁移、维护等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交通站场中心”)作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 维护单位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公 交中途站点设施的建设、迁移、维护和公交候车亭经营管理 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特许经营公交站点设施 或另有要求的除外对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 黄埔区的公交站场内的公交站点设施,除公交候车亭及其附 属设施(包括公交候车亭内线路站牌、广告宣传牌等)由交 通站场中心统一建设及管理维护外,其余公交站点设施的建 设及管理维护均由公交站场服务管理单位负责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的公交站点设施的建 设、迁移、维护和公交候车亭经营管理等,由区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组织具备资质的公交 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开展第二章设施规划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需要,对全市公交站点设施 统一进行规划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区域内公交站点设施规划第八条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根据公交功能需求 进行设计,并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后确定。

      第九条公交站点设施的规格、数量、类型等由公交站 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结合站点的性质、 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和站点客流情况,以及站点所在路段的道 路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条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建造手续与工程项目 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由主体工程建 设单位负责建设,应当保障配套站场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同步投入使用其他配套站场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建设,建设竣工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公交站场服务管理单位要确保公交站场具备 相应的乘车引导等硬件设施及管理力量,结合《市公共汽车 电车站场管理规定》中对站场的分类,各类别站场设施应具 备以下要求:(一) 枢纽公交总站:具备醒目统一的站场名称标识牌; 具备相应的站务用房、公共厕所等设施;具备相应的下车和 发车位置;具备完善的导乘系统和乘车排队辅助设施以及周 边交通指引信息;具备完善的车辆进出站指引标识;具备必 要的防火、清洁等设施;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反恐防范等 设施;合理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站场的日常管理。

      二) 首末公交总站:具备醒目统一的站场名称标识牌; 具备相应的站务用房、厕所等设施;具备相应的下车和发车 位置;具备乘车排队辅助设施;具备完善的车辆进出站指引 标识;具备必要防火、清洁等设施;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 反恐防范等设施;合理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站场的日 常管理三) 占道公交总站:具备相应的固定发车及下客位置; 具有乘车排队辅助设施;具备醒目统一的站场名称标识牌, 具备相应的站务用房,配备专人负责总站的日常管理(对于 单边总站,若为无人的占道总站,在符合建设条件的情况下, 发车位置应具备候车亭,无站务用房的须在候车亭或站牌设 施内标明总站名称)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电车车站内不得修建妨碍公共客运 交通秩序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章设施调整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 单位应当服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一)因城市道路改造、市政施工等,涉及到公交站点 设施处理;(-)因公交线路、站点调整,涉及到公交站点设施的 处理;(三) 在公交站点设施使用期内,因设施残旧或者不适 应城市的发展建设,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四) 因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其他特殊情况,涉及公 交站点设施处理的。

      第十四条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公交站点 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公交 站点设施迁移、拆除、改造等工作,其他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五条经规划确定的站点设施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或者断电停止使用迁移、拆除、改造公交站点设施,应当提前15个工作 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 施第五章设施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公 交站点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及时维护保养站点设施,定 期进行保洁,保持设施完整和环境清洁,加强公交站点设施 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站点设施设置公交出行信 息查询服务指引并加强日常维护第十七条 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公交站点设施的建设方案;(二) 不得改变公交站点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三) 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公交站点设施内公交站牌等附属设施;(四)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全市范围的 公交候车亭及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 检查不合格的,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 整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交站点设施, 不得污损、毁坏或者侵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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