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doc

12页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25968362
  • 上传时间:2021-12-18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3KB
  • / 1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草案),下面是草案的详细内容,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效劳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效劳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推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架构   市、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效劳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效劳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效劳、管理的原那么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效劳,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方案生育、群众文化、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下设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假设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以下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居民委员会以效劳居民为宗旨,承当以下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效劳、公共管理、公共平安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基层政府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效劳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标准、监督评议等根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具体事项进行标准。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居民遵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效劳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效劳和志愿效劳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工程形成机制,通过居民小组长、楼组长等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工程,提高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议题比重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以下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意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标准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在自愿、平等的根底上,及时化解与居民有关的矛盾、纠纷,促进居民区的和谐、稳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效劳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引导其以自治方式标准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催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鼓励和推进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经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业主委员会催促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对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职责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尚未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效劳、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效劳和管理,发动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

        对协商确定需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应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方案生育、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效劳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等公共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平安等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同时上报街道或者乡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并支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平安、生产平安、食品药品平安、减灾救灾等公共平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协助行政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当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对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的行政事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   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使用印章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当作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效劳单位的效劳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应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效劳居民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治理实际,通过加强分类指导、推广经验、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高组织和引导居民自治的能力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效劳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效劳经费和自治工程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效劳设施,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管理、勤俭节约、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那么,制定和完善居民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方便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效劳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下,提供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效劳,满足。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相关文档
      酥梨水肥一体化及黄瓜集约化育苗生产技术规程.pdf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液氢气瓶第1部分材料、设计、制造、检验与试验及第2部分操作要求.pdf 2025年秋二年级科学上册动物的家集体备课教案设计.pdf 2025年秋一年级科学上册观察植物集体备课教案设计.pdf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及环境检测实验室气瓶间安全技术规范.pdf 森林抚育成效监测技术规程及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pdf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第1-6部分)学习材料.pdf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田杂草综合防控及酿酒葡萄旱作技术规程.pdf 蜜蜂授粉梨园病虫害绿色防控+苹果园金纹细蛾综合防治+桃树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pdf 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园级自评指导手册.pdf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通用要求(学习材料).pdf 矮化中间砧苹果树栽培及水浇地春播玉米土壤培肥技术规程.pdf 《乡村语言文字高质量发展建设指南》全文.pdf 2025年秋一年级科学上册校园里的植物集体备课教案设计.pdf 气瓶充装单位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要求(学习材料).pdf 甘蓝集约化育苗生产及苹果主要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pdf 化学品鱼类细胞系急性毒性虹鳟鳃细胞系试验+蜂王浆及蜂王浆冻干粉中羟甲基糠醛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pdf 2025年秋一年级科学上册植物的变化集体备课教案设计.pdf 饲料中辣椒红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pdf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