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业务培训1.ppt
23页2012年10月23日 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教育科 常用计划生育法律法常用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规 一一 避避 孕孕 节节 育育 二二 生生 育育 政政 策策 三三 结结 婚婚 生生 育育 四四 奖奖 励励 与与 处处 罚罚 一、结一、结 婚婚 生生 育育 • 结婚后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广东省计划生 育服务证》 办证对象: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其中包括:非婚 生育\未婚收养\离婚\丧偶) 2、男方深圳户籍,女方广东省外户籍(即广东 省外婚嫁女),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 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深圳市生育第一孩的 育龄妇女 • 办证地点: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 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办理服务证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 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查环查孕证明(3个月内、本市计生服务机构),怀孕 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一寸照片一张 •5、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材料:独生子女证、二孩生育 证和审批表、征收票据、现居住地信息卡(人户分离)、 男方户籍地二级证明(女单边户)、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或女方户籍地二级证明(男单边户) 人户分离办证: •要求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在办理服务证时应与现居住地社区 工作站联系,由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打印育龄妇女信息卡 后给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办证人未再现居住地建卡的 ,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 将发证信息反馈给现居住地 一胎生育登记: •已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第一胎时,可持证在现 居住地登记并打印孕检计生证明;怀孕前未办证的,在户 籍地办证,同时进行一孩登记和打印孕检计生证明 更换服务证: (1)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后,应更换服务证提供 材料:原发证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信息卡、查环 查孕证明、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户口迁入后的换证 市外迁入,持二孩生育证未生育的,要重新审批 ;已怀孕的要重新复核 市内户籍变更,重新复核《二孩生育服务证》, 然后换证登记,并在特殊情况栏注明原审批机构 (3)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的处理 一孩换证,在特殊情况栏登记备案;二孩要重新 审批 一、结一、结 婚婚 生生 育育 • 育龄妇女结婚后需离开本省外出工作 、学习,应到户籍地街道计生科办理 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结一、结 婚婚 生生 育育 • 按政策生育一孩:小孩出生后到户籍地社区工作 站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定义: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胞兄弟姐妹, 继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的子女。
办证资料:户口本,小孩1寸照片两张,查环查孕证明、 身份证、小孩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证地点:户口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独生子女优待 证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单位盖章,社区工作站审 核盖章,街道计生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结一、结 婚婚 生生 育育 •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到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再生育 审批资料:夫妇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子女出生医 学证明、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女方 照片四张、《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其 中: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提供市病残儿医学 鉴定组织鉴定结论;2、再婚夫妇应提供离婚证、离婚 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丧偶证明;3 、 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应提供区以 上医院的不孕症诊断证明书及现怀孕诊断证明书和《 收养证》;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提供《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避二、避 孕孕 节节 育育 •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夫妻可到社区工作站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放置宫内节育 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首 选结扎措施。
二、避二、避 孕孕 节节 育育 • 已生育未结扎的,女方应按规定定期查 环查孕 • 政策外怀孕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三、生三、生 育育 政政 策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法定年龄男22周 岁、女20周岁) •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按 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 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 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生三、生 育育 政政 策策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 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 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 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 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 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生三、生 育育 政政 策策 •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 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 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 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 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 ,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生三、生 育育 政政 策策 •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 女的; •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 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 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 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生三、生 育育 政政 策策 •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 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 、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 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奖励与处罚四、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政策 ○晚婚增加婚假10天 • ○晚育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一孩后即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享受如下优待: • △增加产假35天,男方看护假10天; • △夫妻每人每月由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双方无单位的,向社区工作站申请,由政 府发给),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四、奖励与处罚四、奖励与处罚 • 计生奖励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 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 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死亡、伤 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 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奖励与处罚四、奖励与处罚 • 计生达标奖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 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 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 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四、奖励与处罚四、奖励与处罚 • 户籍居民和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经批准并 到指定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院施行避孕节育手 术的可获得如下奖励和补助 (一)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奖励人民币300元;输卵(精)管结扎的,奖励 人民币1000元; (二)政策外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的补助妊娠14周以 内落实人工流产补救措施的,补助人民币500元; 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落实引产补救措施的,补 助人民币700元; (三)同时施行以上两类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计算 奖励补助 (二)处罚 • 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 费 1、 超生一个子女,征收3-6倍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 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 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 婚登记的,征收2倍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征收6-9倍 4、符合再生育政策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子女人员的, 征收2%。
2012年标准:1269元)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依据龙岗区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深圳市龙岗区 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31724.88元为基数,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分别 以龙岗区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190349.28-380698.56元,对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最低标准三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190349.28元;对不配合社 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视情节按四倍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夫妻 双方合计征收253799.04-380698.56元; 未婚生育一孩 126899.52元;未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征收 190349.28-380698.56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 会抚养费,即380698.56-571047.84元 (二)处罚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 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 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 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