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建《法规》知识点总结九.docx
6页讲义提炼周总结Ø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30相关合同制度(3-4分)1Z3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1分考四句)考点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1.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例如工程上加工非标构件,设备修理,材料检测等)(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考点2: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承揽人义务(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更换、补齐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2.定作人义务(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2)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考点3:承揽合同的解除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工作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3.定作人(客户方)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承找合同,造成承揽人(干活的人)损失的,应当赔偿1Z304032 买卖合同【1-2分】【动产交付方式1分】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简易交付(2016年):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占有改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指示交付(2017年):标的物“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请求权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给买受人1.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称为物的权利瑕疵(例如甲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给乙)。
如果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法定品质,则称为物的质量瑕疵(例如买好房发现房屋外墙开裂)2.检验期: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收到标的物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3.凭样品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工地上很多建材都是凭样品买卖,因此要求掌握)4.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5.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欠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取消分期,买受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该物的使用费6.买卖合同的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1Z1304033借款合同考点1: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1.自然人之间借贷:(1)可以口头(不要式合同);(2)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3)未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4)未约定期限支付利息,(1)协议(2)交易习惯(3)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5)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1Z304034租赁合同考点1: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1.租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此外,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或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均属于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任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考点2: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承租人义务:(1)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Z304035 融资租赁合同1Z304036运输合同(1分)1.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赔偿: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可抗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4.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1Z304037仓储合同(0-1分)1.特征(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2.保管人的义务:验收、出具仓单、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通知、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损害赔偿的义务3.存货人的义务:支付仓储费用、说明、按时提取仓储物1Z304038委托合同(0-1分)1.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2.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3.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4.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6.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7-8分)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3-4分)1Z305011噪声污染防治(1-2分)考点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2.在城市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抢修、抢险作业②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③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夜间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两个必须】考点2: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1.项目噪声(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2018年】(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2)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