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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非私有:民国初期私立大学内部职权体系研究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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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立非私有民国初期私立大学内部职权体系研究   摘要:中国现代意义的私立大学出现在20世纪初期,由于“最初办大学的人有现代的眼光”,一开办就直接与现代教育接轨,故具有很高的起点以南开大学为例,在20世纪20年代前后军阀政治与政党政治交替之际,私立大学内部职权与政府、学术、市场之间存在多重互动的复杂关系:在影响私立大学内部职权系统的各种权力因素中,学术权力影响最大,市场权力次之,政府权力的影响则相对要小得多  关键词:私立大学,民国初期,内部职权  中国现代意义上私立大学①的出现,是20世纪初期的事情其起步虽较晚,但由于“最初办大学的人有现代的眼光”,一开办就直接与现代教育接轨,故具有很高的起点[1]从整体上说,中国现代私立大学从建立到初具规模,其中特别优秀的像南开大学,可以说只用了大约十年的时间那么这种高起点到底是如何实现的呢?本文以南开大学为例,探讨20世纪20年代前后军阀政治与政党政治交替之际,私立大学内部职权与政府、学术、市场之间多重互动的复杂关系  一、民国初期私立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概述  民国初年的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三类[2],本文关注的对象主要是第一类高等教育机构即大学。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废除了清政府颁布的只许私人兴办中等以下学校,高等学校全归官办的规定,宣布开放办学权限,除高等师范学校一种外,均允许私人开办[3]1914年12月的《教育部整理教育方案草案》强调要“变通从前官治的教育,注重自治的教育”,“国家择其需费较巨之科力求设备完美,如文科法科等则听民间之私立而严格监督之[4]在人民自治教育思想指导下,民初政府彻底放开私人兴办大学的权力,颁布了大量涉及或专门针对私立大学的政策法令,通过国家立法初步确立了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平等的法律地位,积极鼓励私人或私法人在遵守有关教育法令的情况下,设立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民国初期的系列政策法令(见表1)为私立大学的迅速生长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1.“壬子癸丑学制”时期的私立大学内部管理体制  1912年7月,民国政府教育总长蔡元培在北京召开了中央临时教育会议,此次会议以日本为师,讨论了许多重要的教育政策与措施同年9月,教育部根据临时教育会议的决议,公布了教育会议所决,定的学制系统,称为“壬子学制”其后,又陆续颁布了各种学校法令,有关高等教育的有《专门学校令》、《大学令》、《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大学规程》、《私立大学规程》等,上述各项法令史称“壬子癸丑学制”。

      由于民初的知识界与教育界中留日学生占据主导地位,在对清末学制进行改造的同时又借鉴于日本,高等教育也因此更像日本高等教育模式的翻版[5]  1912年5月13日,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在《向参议院宣布政见之演说》中强调:“私立学校,务提倡而维持之[6]1912年10月22日,教育部公布的《专门学校令》第五条规定“凡私人或私法人筹集经费,依本令之规定设立专门学校,为私立专门学校”[7]同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大学令》,准许设立私立大学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私人或私法人亦得设立大学,除本令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外,均适用之”,此处所限制的条款主要是有关大学院事项所以说《大学令》除规定私立大学不得设大学院②(研究生院)外,其余与公立大学一视同仁[8]这是政府首次通过法律确立私立大学在国家教育中的地位[9]  1912年11月14日,教育部公布了《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规定私立专门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均须呈请教育总长认可,并制定了认可办法及充任公私立专门学校教员的资格这是政府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法规,从其名称上亦可见公私立专门学校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所不同者,“私立专门学校呈报教育总长,认可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并须开具代表人之履历代表人对于该校应负完全责任[10]  1913年1月16日,教育部在同年1月12日公布《大学规程》的同时又公布《私立大学规程》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创设私立大学的政策,这是近代中国私立大学的第一个成文法第一条规定“私人或私法人设立大学,除遵照《大学令》第三条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外,应开具下列事项呈请教育总长认可:(1)目的;(2)名称;(3)位置;(4)学则;(5)学生定额;(6)地基房舍之所有者及其平面图;(7)经费及维持之方法;(8)开校年月在设置医科者,并须开具临床实习用病院之平面图及临床实习用病人之定额,解剖用尸体之预定数目[11]据此,民国初年的私立大学只须通过一个程序就可以获得国家的承认,即私立大学提出申请,政府通过视察认为条件符合便予以认可[12]  从内部管理体制来看,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对私立大学的组织作了具体规定(如图1所示):大学设校长一人,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一人,主持一科事务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之,教授不足时,得使助教授或讲师担任讲座;同时,大学设立以校长为议长、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组成的评议会,审议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各科设立以学长为议长、以教授为会员的教授会,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事项,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及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并规定“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评议会如有意见,得建议于教育总长。

      [13]  2.评议会到董事会的转型——《国立大学校条例》的出台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我国民族资产阶级获得了一个短暂的发展经济的有利时机,形成了社会对科学文化知识和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新需求,成为私立大学发展的根本动力  1917年9月27日,教育部公布了《修正大学令》,取消了讲座制之规定,设立大学的条件更为灵活,第三条规定“设二科以上者,得称为大学;其但设一科者,称为某科大学”;“其独立一科之大学不设学长”;不再要求“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大学只设评议会,“事项如仅涉及一科或数科者,得由各该科评议员自行议决”[14],以利于理顺校科关系,协调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15]  1922年11月1日公布的《学校系统改革案》(又称“壬戌学制”)取消了预科;并规定“大学校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依旧制设立之高等师范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称为师范大学校”;“依旧制设立之专门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16]后两款规定实际意味着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基本上同大学的地位相当,彼此差距逐渐消失[17]  “壬戌学制”之颁布,消除了自清末以来的“日本阴影”,而深受美国教育制度的影响,此时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完成了第二次转型,即由主要借鉴日本模式转向主要借鉴美国模式,换句话说,“美国模式在此时占了上风”。

      [18]它的影响也逐渐深入到私立大学包括内部职权体系在内的各个方面  1924年2月23日,教育部公布了《国立大学校条例》及附则[19],附则第二条规定“私立大学校应参照本条例办理”该条例重申了《修正大学令》和“壬戌学制”中的有关规定与1912年的《大学令》相较,私立大学在组织机构设置上有四项重大变化:一是设立大学董事会,二是设立大学教务会议,三是各科由设讲座改为分设各学系,四是设立大学院此时的私立大学与美国私立大学的运作体制更加接近  《国立大学校条例》明确规定:大学“设董事会审议学校进行计划及预算、决算暨其他重要事项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赋予董事会相当大的权力其组织人选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例任董事,即校长;二是部派董事,由教育总长就部员中指派者;三是聘任董事,由董事会推选呈请教育总长聘任者,第一届董事由教育总长直接聘任该条例仍然保留大学评议会,评议学校内部组织及各项章程暨其他重要事项;但同时设立“教务会议”,“审议学则及关于全校教学、训育事项,由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之主任组织之此外,恢复各院系之教授会:“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各以本科本学系及大学院之正教授、教授组织之。

      各科系规划课程时,讲师并应列席而大学各科下设机构也由《大学令》第十五条“各科设讲座”改为《国立大学校条例》第四条的“各科分设各学系”同时,附则中“私立大学校应参照本条例办理”的规定意味着政府取消了《大学令》和《修正大学令》中私立大学不得设大学院(研究生院)的规定,对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已完全一视同仁  除此之外,“国立大学校得设董事会”及“得附设各项专修科及学校推广部”之规定都深刻反映了美国高等教育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众所周知,董事会是美国高等学校在管理体制方面的首创,它有利于沟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而附设推广部也是从美国借鉴而来的新规定,它体现了美国教育界对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新认识《国立大学校条例》的颁行,标志着中国现代大学从组织管理上完成了从模仿日本转向直接模仿美国的转型  3.两次整顿——规范立案办法,限制滥设大学  民国初期,中国先后出现了两次兴办私立大学的热潮第一次出现于1912~1913年间,新设私立大学9所;第二次兴起于1917年,至1924年达到高潮,新设私立学校32所[20]从总体上看,民国初期政府对私立大学缺乏明确严密的制度化管理,加之国内政局动荡,有关制度也难以实施因此,从积极方面讲,这有利于私立大学的自由发展,从而使私立大学的数量较清未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从消极方面讲,私立大学的设立过于宽滥,难以保证教育质量。

      据时人记载,民国初期的私立大学“数量虽增,而内容则愈趋愈下,甚至借办学以敛钱,以开办大学为营业者有之”,其结果是“流品之杂,程度之低,自不待言”[21]为此,教育部曾针对兴办私立大学的两次热潮分别进行了整顿  (1)第一次整顿:规范私立大学立案办法  由于“壬子癸丑学制”取消了清末学制中的“高等学堂”,而代之以大学预科,全国公立高等教育机构骤然减少;与此同时,经过清末以来的兴学,各省中学生陆续毕业,希望和有条件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却大为增加在此种情况下,各地纷纷设立私立大学,国内出现了兴办私立大学的第一次热潮  在兴办私立大学的第一次热潮期间,私立大学自身发展很不成熟,自1913年1月23日教育部“私立大学立案办法布告”颁行以来,“京外各私立大学未另行报部者仍复不少;其中即有一二报部之学校,披阅其表册,或仅设预科别科,或仅设专门部;其余如学生资格非常冒滥,学校基金毫无的款,种种敷衍不可胜言似此纯骛虚声,徒淆观听,贻误青年,良匪浅鲜”为此,1913年12月,教育部发布“整顿私立大学办法布告”,规定“嗣后各私立大学,无论报部与否,及开办之久暂,凡一经本部派员视察,即行分别优劣以定立案之准驳,决不稍事姑息”。

      [22]据此布告,1914年5月19日教育部曾发布《准予北京私立大学正式立案报告》,对私立民国大学校、私立中华大学校、私立明德大学校及私立中国公学大学部等4所学校给予表扬,并提出教育部对私立大学“实有厚望焉”[23]  据《中华民国第四次教育统计图表》显示,1915年8月至1916年7月,全国共有京师私立朝阳大学、京师私立中国公学、私立北京中华大学、四川私立共和大学、武昌私立中华大学、江苏私立大同学院和江苏私立复旦公学等私立大学7所,有学生2776人、教员216人[24]  (2)第二次整顿:限制滥设私立大学  1917年《修正大学令》和1922年“壬戌学制”中关于单科大学的规定,“引起专门学校的升格运动”,对当时私立大学的涌现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终于使其在1924年达到高潮一时大学之发达,犹如经济兴旺时期之股份公司,对于需要及应付需要之最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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