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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的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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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论文摘要: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矛盾根源之一中国在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先占原则,其自然成为中国领土日本于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虽然美日之间排除中国签订的条约与协定虽助长了日本的气焰,但是注定是非法且无效的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条约时效取得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且其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因此日本一直对其虎视眈眈近年来,日本的侵占行为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和学术界从国际法上提出了很多钓鱼岛归属日本的根据本文将从钓鱼岛的历史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根据进行客观分析 一、先占原则 (一)日本的主张及根据 根据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日本主张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且日本认为明治政府曾将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30年,即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驳斥与根据 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所谓无主地,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因此,钓鱼群岛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从众多历史资料可以看出,钓鱼岛自古就属于中国而非无主地,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隋炀帝在位期间曾四次派遣水军赴琉球诏谕,途经今钓鱼岛海域并作深入探查,正式命名该岛为高华屿;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渔民们称之为钓鱼岛;在宋代典籍中则被通称为薛婆兰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书中最早提到钓鱼岛,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 日本所称最早发现钓鱼岛,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相距我国明朝就已落后了三四百年并且日本自己的官方文件中有很多权威史书证明,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 二、国际条约 (一)日本所依据的二战后日美之间签订的条约及协定 日本到现在仍认为钓鱼岛属于它的一个根据就是1951年美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这主要包括两点:1)日方认为《旧金山和约》未将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于1971年归还冲绳时一并交于日本,自然是日本的领土;2)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钓鱼岛置于美国托管之下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并未指出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日美之间条约或协议的非法性 日本所依据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根据国际法的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一般的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方是不发生效力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因此该和约对中国没有拘束力,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三、时效取得 (一)日本依据时效取得原则获取钓鱼岛主权 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还有一个原因是日本援引了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概念,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日本政府认为其自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后,日本统治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长达50年虽从1945年美军攻打冲绳起,日本已经无法对钓鱼岛进行持续的统治和管辖,但在1972年美国将琉球群岛的主权交给日本时起,它对钓鱼岛又开始了新一轮时效取得的实践若中国政府不采取行动,长此以往,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将构成国际法的时效消灭 (二)时效取得的不合理性 由于时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国领土,因此该制度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接受,国际社会也无真正按传统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

      而且,时效取得本身有两个要件:第一,侵占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对日本占领钓鱼岛提出了持续的抗议和反对,而且中日双方也都在该岛做出了表彰主权的行为,如标志国旗等因此日本通过时效取得而获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无可争辩的,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日本无权先占取得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侵占中国的钓鱼岛等领土,二战后被一系列国际公约剥夺并归还中国但由于美国的擅自处置,使钓鱼岛至今被日本实际占领但这一切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依据国际法,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 参考文献: [1]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 [2][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祝穆.方舆胜览.京:中华书局.1987. [4]隋书.琉球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 [5]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论文篇2:《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摘 要:近期,由于日本一系列轻率的举动,钓鱼岛再起波澜,在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在中国和日本这两个亚洲最有影响力的国家之间产生了一系列外交争端和摩擦,两国关系随之紧张起来,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分析比较中、日双方各自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从法理的视角为钓鱼岛主权的最终归属作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说明 关键词:钓鱼岛; 归属; 国际法; 权利主张 一、钓鱼岛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 钓鱼岛确切的说叫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八个岛屿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日本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清末甲午战争时期,由于中国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但是条约未对台湾附属岛屿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条约中直接写入与钓鱼岛有关的文字,钓鱼岛就这样以附属台湾的地位而被悄悄吞并历史发展证明钓鱼岛的祸根由此埋下钓鱼岛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末被激化,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议将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交给日本,至此钓鱼岛问题被完整制造出来 二、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及法律依据 日本官方声明其对钓鱼岛的权利建立有三项法律基础:一是1895年,因为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通过发现和先占取得所有权;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因为不是《马关条约》中台湾领土的一部分,所以钓鱼岛没有跟随台湾交返中国,而是跟琉球一起由美军委托管理,然后由美国返还日本;三是中国未在日美根据《旧金山和约》移交琉球和处理钓鱼岛问题时提出抗议,证明中国未将该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针对日本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上述三项法理依据,中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日本的非法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驳斥,并从中表明中国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 (一)钓鱼岛不是无主地 甲午战争前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形成了大一统帝国的朝代,在对外关系上同样奉行传统的中国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属体系明太祖朱元璋曾令闽南的三十六姓善于造船航海者移居琉球,带去了先进的文化技术,琉球也仿效明朝制度建立起了琉球国而任何历史书籍的记载中均没有琉球的疆域包含钓鱼岛的记录,相反始终记载钓鱼岛归属中国,在双方数百年的友好往来中,中国不可能发现不了钓鱼岛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辖《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这些足以证明中国最早发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根据国际法,发现即先占,先占即意味着取得领土主权 1895年中日签订《马关条约》,根据该条约中国应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而在此之前的几个月,日本内阁单方面通过决议将钓鱼岛划入日本版图,这一日本国内法的行为无法产生有效的国际法效力,因为当时的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根据中国对台湾的历史管辖范围,可以确定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中必然包含着已经被确认为台湾属岛的钓鱼岛。

      所以说日本在甲午战争时期对台湾和钓鱼岛的吞并是同一法律行为,日本内阁对钓鱼岛的私下处置,对钓鱼岛的领有国中国来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二)归还钓鱼岛是战后日本应履行的国际法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以中、美、英、苏为首的同盟国的共同作战基本目标之一是恢复亚洲原有的领土秩序,无论是同盟国之间的各种法律文件,还是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的法律文件上都十分明确1943年的《开罗宣言》宣布同盟国作战之目的之一在于使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将满州、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明确地公布了同盟国对日本的要求,而日本一旦被接受,《波茨坦公告》则变为对日本有约束力的、以战争条约表现出来的国际法渊源1945年8月14日裕仁天皇在最后一次御前会议上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并接受《波茨坦公告》,因此该公告对战败国日本有国际法条约必须信守和合法行使武力以确保目标实现的双重约束力,至今还有法律效力,由此日本承担了国际法责任如今,日本仍未归还钓鱼岛,可见日本并未切实履行其所负担的国际法义务 (三)《旧金山和约》对中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旧金山和约》是美国排除中国、(前)苏联等二战盟国单方面与日本签订的战争和约,而依据《波茨坦公告》,应当由中苏英美等二战盟国共同决定对日和约的签署,所以《旧金山和约》是无效的,对中国没有法律效力。

      三、正确看待钓鱼岛归属问题 钓鱼岛问题首先是对二战历史的认知问题由《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确立的战后亚洲新秩序出于称霸世界的目的,美国实际上拒绝覆行其在战争期间对其他盟国的承诺,从而将原本应该是由中美英苏四大国共同决定的各种对日战后协议,包括决定日本领土的范围的事项,变成了本质上是美日两家的事务,从而创建了一系列从法律上不清晰的战后日本与周边邻国的领土纠纷问题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一味偏袒、纵容日本,这无异于是对二战历史的否定 钓鱼岛问题至始至终就是和台湾问题搅和在一起,同时也和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争端脱不开关系,说的直白一点就是:钓鱼岛问题成了中日关系中的死结对于中国而言,某种意义上钓鱼岛问题就是台湾问题,涉及中国的核心利益而对日本来说,钓鱼岛问题事关战后日本的国家身份以及在此身份之上而形成的一系列国际法律关系围绕钓鱼岛归属的国内资源、民意较量则是两国政府共同的诉求数十年来,可以看到两国间接连不断围绕钓鱼岛的外交争端,但中国有更为充分的法理依据 参考文献: [1]刘江永.论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J].太平洋学报,2022,(01). [2]姜延迪.国际海洋秩序与中国海洋战略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2. [3]郑海麟.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领土权的论据辨析[J].太平洋学报,2022(07). [4]沈芹.日本《海洋基本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建议[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22. [5]王玫黎,宋秋婵.论新形势下钓鱼岛争端的解决策略以法律手段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大学学报,2022,(04). 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论文篇3:《国际法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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