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用退还及追缴工作实施方案.docx
3页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用退还及追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退费和追缴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 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立案申请 的,立案庭应当指导当事人提交《诉讼费用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立案庭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当事人填写了《诉讼费用退 费银行账户确认书》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的减交、缓交、免交应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二诉讼费用的退还、催收在案件审理时,承方法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电子送达法 律文书中包括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承方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确定应承当案件诉讼费的当事 人及退费数额、追缴对象和追缴数额案件调解时,应将诉讼费负担、应否退缴纳入调解协议内容裁判文书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按下 列三种方式支付:1 .由胜诉方自愿承当或者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败诉方 未支付的,胜诉方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诉讼费;2 .承方法官在案款诉讼费系统发起退费申请,按《诉讼费用 退费银行账户确认书》填写的账号退还;3 .承方法官退费时应在全流程系统电子送达缴费通知书,通 知败诉方7日内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按指定账号交至国库。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对原审诉讼费改判的,由原审案件承 方法官办理退费及诉讼费追缴转执行事宜退费原那么上应当退还给原缴费人,特殊情况需向第三人退费 的,承方法官应要求当事人线下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 的身份证、单位财务收据、经办人的身份证、涉外案件大使馆认 证等相关材料,由承方法官发起退费程序,逐级报庭长、分 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付款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届满时承方法官应按 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情形办理诉讼费催缴工作准许符合免交情形的自然人免交诉讼费用的,假设其胜诉, 应当判令败诉方全额负担诉讼费用,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一条准许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用的,假设其胜诉,按以下情 形分别处理:(一)该当事人明确表示胜诉后自愿承当诉讼费用的,判令 败诉方负担准予减交局部的诉讼费用;(二)该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判令 败诉方全额负担诉讼费用,败诉方直接给付胜诉方后,余额按指 定账号交至国库;(三)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自担,亦不同意败诉方直接 向其支付的,判令败诉方全额负担诉讼费用并交至国库,法院退 还胜诉方预交的局部第十二条承方法官提交自然人身份信息、缴费电子票据、 法律文书、单位收据后,财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 费程序。
因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导致诉讼费退费不成功的, 财务部门应在银行退回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 法官,承方法官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重新办理退费手续第十三条案件承办部门应建立应退诉讼费案件月度台账,财 务部门应建立已办理退费案件月度台账,执行部门应建立诉讼费 追缴执行案件月度台账,每月七日前列明截至上月最后一日应办 理或已办理、执行诉讼费退付案件明细、诉讼费结算、追缴进展 情况等三诉讼费用的执行第十四条承方法官应核实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 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费的,移交执行并归档该案电子卷宗第十五条追缴诉讼费执行案件立“执”字案号,无申请执 行人,被执行人为败诉方或费用负担方,不收执行费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执行债权案件时应一并审查诉讼费追 缴情况,作为一个案件执行;本院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本院立案执 行附件:1.诉讼费用退费辍行账户确认书.裁判文书诉讼费负担例如表述2 .应退诉讼费案件明细表.诉讼费退费明细表3 .诉讼费追缴转执行明细表.诉讼费用强制执行立案移交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