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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研究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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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533454825
  • 上传时间: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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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行政调解摘要: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分担了诉讼压力,适应了因利益多元化而产生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需求,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行政调解概念入手,简介了什么是行政调解,它与其她调解制度有何不同,接着又对行政调解进行了某些理论性思考,试图分析其存在合理性及其蕴含法理学价值最后,本文指出了国内行政调解存在问题,并提出了自己对完善国内行政调解意见核心词:调解 行政调解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作为一种简朴便利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早已存在早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己有调处记载秦汉以降,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己臻于完备阶段调处合用对象是轻微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1]此处调处也就是咱们当前所说调解当前,调解制度在国内仍旧发挥着明显作用,并且形成了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为主各种调解制度本文阐述即是行政调解制度一、行政调解制度概述(一)行政调解概念行政调解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于行政调解概念,当前学术界并无统一界定有学者以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基本上,在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范畴内,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达到合同从而解决纠纷活动[2]。

      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行政调解是介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一种调解制度,普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根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诲等办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到合同,消除纠纷诉讼外活动[3]尚有学者是这样定义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主管范畴内民事争议和特定行政纠纷,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和关于政策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基本上,通过说服和教诲办法,促使当事人和谐协商,达到合同,从而解决争议诉讼外调解活动[4]概念是反映某一类事物、现象所包括范畴,同步也反映其本质或特性一种思维形式它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概念所反映某一类事物、现象内涵,第二是某一类事物、现象外延内涵和外延是任何概念都具备逻辑特性,是概念在质和量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逻辑特性精确地界定行政调解概念,规定咱们要把握好行政调解内涵和外延,这样也有助于咱们理解行政调解本质和特性以上咱们简介了不同窗者对行政调解这一概念不同界定,从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这一角度来看,以上关于行政调解概念在内涵上是同样,在外延上则有所不同一方面,对于行政调解这一概念内涵,学者们观点是统一即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解决当事人双方所产生纠纷一种非诉讼活动。

      该内涵从三个方面反映了行政调解本质和特性: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以解决纠纷为目,非诉讼性另一方面,对于行政调解这一概念外延从以上学者们概念中可以看出,有学者以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纠纷都是行政调解,有则以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特定范畴内民事争议和行政纠纷才是行政调解从以上关于行政调解概念,咱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行政调解本质特性上结识是一致,只是对其所包括范畴有所不同但是,随着社会状况不断发展变化,咱们结识也应当向前发展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法治建设不断推动,行政权力行使不再体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权力垄断,而是体现为一种公共行政行政理念也由此前“行政管理”转向当前“行政服务”,国家各级政府正努力推动自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权力也越来越多地被赋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多元化正成为一种历史趋势例如,国内消费者协会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根据授权行使相应行政权力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社会组织必然会遇到其管理范畴内某些争议和纠纷,此时,它们固然可以根据授予行政权力对这些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由此,咱们可以很明显看出:行政调解主体不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亦可以主持行政调解。

      也就是说,行政调解主体应当扩展到行政主体,而行政调解内涵应重新予以界定,即行政主体,以解决纠纷为目,非诉讼性到此,咱们可以对行政调解重新进行定义:行政调解是指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根据,以自愿为原则,在其行使行政职权范畴内,对特定纠纷进行斡旋、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谐协商以达到合同,由此解决纠纷一种调解制度[5]二)行政调解制度与其她调解制度比较对于纠纷调解,我过有各种调解方式,但重要方式涉及三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调解,是人民调解员通过调停说和化解当事人纠纷调解活动司法调解则是审判员代表法院主持进行调解,审判员依照自愿原则,主持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到一致合同,从而解决纠纷通过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对比,咱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调解这一制度1、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1)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似点第一,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都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称作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第二,两者都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活动该第三方必要中立,不与产生纠纷任何一方有利益关联,更不能对任何一方施加外部强制力。

      第三,调解活动进行都必要遵循自愿原则自愿调解启动、调解规则合用、调解工作进行、调解合同达到、调解成果履行等都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与合意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可说服劝导,甚至提出详细解决方案,但与否接受取决于当事人,调解人不能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当事人[6]第四,通过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达到调解合同不具备国家强制性效力对于通过行政调解所达到调解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内容,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其予以履行而通过人民调解达到调解合同,也没有法律上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内容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两种调解方式在程序启动上具备便捷性,在调解进程中具备灵活性,在调解成果上也具备合理性2)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不同点第一,主持调解第三方不同行政调解第三方是行政主体,人民调解第三方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两者调解范畴不同行政调解范畴要比人民调解范畴小,前者调节对象是行政主体主管范畴内民事纠纷、特定行政纠纷以及轻微刑事纠纷,而后者调节对象是人们寻常生活中产生民事纠纷,如相邻关系纠纷、家庭纠纷、社区纠纷等第三,两者产生调解效应不同由于行政调解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其她具备一定行政权力社会组织,因而该调解会具备一定权威性,效率相对来说也比较高,这也使纠纷双方更容易接受行政调解。

      而人民调解面临着人员、资金困难,加之当前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因而人民调解所产生积极效应不如行政调解2、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1)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似点与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似点内容类似,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似点涉及了:第一,两者都是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进行活动;第二,调解活动进行都必要遵循自愿原则;第三,程序启动上具备便捷性,在调解进程中具备灵活性,在调解成果上具备合理性2)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不同点第一,主持调解第三方不同前者是行政主体,而后者是人民法院第二,调解范畴不同司法调解范畴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及所有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第三,调解效力不同行政调解合同不具备法律上强制力,而经人民法院调解所达到调解合同具备法律上强制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便产生法律上效力,且该效力与法院制作判决书效力相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内容时,法院可以依照另一方当事人祈求强制其履行第四,调解时所处阶段不同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对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调解,是一种诉讼中调解二、对行政调解制度理论性思考(一)行政调解存在现实基本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调解方式,在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存在即合理”,行政调解能作为一种制度存在,自有其存在合理性从经济学观点来看,一种新事物浮现往往是基于某种社会需求,这一理论观点同样可以合用到行政调解存在当中,也就是说,行政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存在,是基于现实社会需求1、法治发展需求法治,代表了世界文明发展趋势,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了一种共同价值观法治社会追求就是让人们充分享有其权利,积极履行其义务,让整个社会在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地运营多数国家通过制定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公民法律教诲等手段来实现法治,其中最重要手段就是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以使各种事情均有法可循,各种矛盾都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法律是有局限性法律是由人制定,制定者不也许预见到后来会发生什么样事情,同步法律规范性也规定法律要具备稳定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新事物、新矛盾也会不断浮现面对新矛盾,法律滞后性便显现出来没有法律规定,新矛盾就很难通过诉讼解决,这时候就需要有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而行政调解正是这样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可以分担诉讼压力,弥补法律空白,解决新浮现矛盾,推动法治发展2、人们内在心理需求诉讼是当今社会重要纠纷解决手段,它对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备积极作用。

      然而,无论是在东方或西方,人们在不同限度地承认诉讼在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方面必要性和积极作用同步,往往也对诉讼不同限度地持有否定态度”东方老式文化讲求“以和为贵”、“无为而治”和“中庸”,“德治”盛行,许多人均有一种耻于诉讼心理状态在法制比较完备西方国家,也并不是说人们都喜于诉讼,“诉讼也同样被视为一种‘负价值’,并流传着各种谚语,例如‘诉讼是一种必不可少恶(a necessary evil)’,‘诉讼会吞噬时间、金钱、安逸和朋友(Lawsuits consume time,and money,and rest,and friend)’等等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具备底线性质,是人们迫不得已时所采用一种纠纷解决办法并且,当前随着社会节奏加快,诉讼制度开始逐渐显露某些弊端基于人们“厌诉”心理倾向和现实诉讼制度弊端,需要其她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调解浮现正迎合了这种需求[7]二)行政调解所蕴含法理价值意思自治、平等和正义是行政调解所蕴含法理价值意思自治是指人们依照自己理性判断解决自身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她人非法干涉意思自治是自由价值集中体现,是公民自主意识和选取自由体现行政调解中自愿原则完全体现了意思自治这一价值观念,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与否申请行政调解来解决纠纷,并且可以在法律大框架内自主选取符合自身利益解决办法。

      平等和正义是行政调解核心价值,行政调解最后目是平息纠纷,实现社会正义并且在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主张和祈求都会得到平等对待,她们机会也是平等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制度构想(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制度存在问题随着行政法理念转变,行政调解将会在社会纠纷解决上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调解当前在咱们国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存在也阻碍了行政调解发展,限制了其更大作用发挥概括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重要存在一下几种方面问题1、行政调解缺少统一法律规定,且既有关于法律条文内容过于简朴一方面,当前国内设定行政调解分散在交通事故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公安行政、医疗纠纷解决等领域,关于行政调解法律法规也散见于不同法律文献中,并且这些文献规定并不统一,致使国内行政调解显得比较庞杂当前国内涉及行政调解法律有近40部,行政法规约60部,行政规章约18部,地办法规约70部,地方规章约45部,另有大量普通规范性文献关于行政调解规定如此分散,不利于纠纷当事人对的选取[8]”同步也不利于建立统一行政调解机制另一方面,既有法律规定内容过于简朴例如,对于行政调解主体资格,既有法律规定将其限定在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这显然不适应当前社会需要,也违背了行政法发展历史趋势。

      法律规定内容简朴,规定不明确,这使得行政调解在操作时会产生混乱如《矿产资源法》第47条规定:“矿产公司之间矿区范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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