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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原则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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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原则七篇 篇一 2 、 热水、热粥、热汤等物温度适宜再端入班中,并放在安全地方,分发饭、汤时不要越过幼儿头顶,要从体侧送到幼儿面前;严禁幼儿进入厨房,靠经火炉 3、教育幼儿不打闹,更不能拿着玩具、树枝、砖石块等投掷、抢打,学会保护自己,同时不伤害他人 4、教育幼儿不拿小刀、扣子、玻璃球、片等危险物品;每日晨、午检查时,注意幼儿衣袋内有无不安全物品,防止外伤加强安全意识,严防幼儿往嘴鼻塞异物 5、要注意房屋、玩具、用具的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6、冬春两季天气变化异常,应适时提醒幼儿增、减衣物,以防受凉感冒 7、冬季要经常检查幼儿的面部,耳、手、脚等易冻部位,并与家长密切配合,严防冻伤 8、药物必须妥善保存,给幼儿服药要看清姓名、药量 9、注意随时关好大门,防止幼儿在来园、离园时走失 10、幼儿外出活动时老师要随时清点人数,教师在交接班时要清点幼儿人数 11、教师下班必须在幼儿全部离园后 12、交接家长时,要求家长必须签字 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原则篇二 一、财产管理: 1、协助园长负责幼儿园的行政、保卫、外事等各项工作,是园长开展园内管理和行政工作的主要助手。

      2、严格财经纪律,领导财会人员做好经费预算,安排好各项开支 3、听取、审查财会人员的汇报,与园长共同监视审核财会的现金及账目 4、配合园长召开园务会议,决定和处理园内重大事项 5、负责敦促并帮助保管员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做到物物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6、掌管全园固定资产总账,办理新置固定资产手续 二、设施维护 1、协同园长落实基建、修缮、设备添置、绿化计划的落实,大型器械的安装管理 2、组织后勤人员定期和及时检查维修园内设备设施,延长物品设备的使用期限 三、卫生保健 1、协助保健医敦促检查各班卫生并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2、定期参加伙委会的会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每周带着保健医和管理员到班上检查伙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伙房人员反应 四、后勤队伍管 1、做好后勤队伍的组建,加强对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合理安排调度后勤人员的工作 3、帮助后勤人员制订学期计划开展工作总结 4、领导并监视检查后勤各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做出记录和分析,纳入考核当中。

      五、日常工作 1、每周同医务室人员检查班上卫生消毒情况一次 2、定期检查大型玩具等设施 3、对后勤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积极配合教育教学工作 4、制定添置各种物品计划,按计划及时购进物品,保证使用 5、严格掌握生活用品的使用,勤俭节约,修旧利废,做好物品调剂工作 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原则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根底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根底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承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视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构造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构造: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2)建筑面积(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 个班, 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担负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候梅个人以实物及货币形式共计出资58万人民币,于x年3月30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开展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视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视,承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开展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承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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