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docx
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 中小学教导惩戒规矩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模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导教学和管理职责,养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进展,根据教导法、教师法、未成年人养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矩 其次条普遍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导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导惩戒,适用本规矩 本规矩所称教导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导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举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熟悉和改正错误的教导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导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导惩戒的实施,实时校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矩意识、责任意识 教导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视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导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导惩戒应当符合教导规律,提防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那么,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模范,健全实施教导惩戒的概括情形和规矩。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观法;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加入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议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导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议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导、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处境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加入,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导惩戒措施,监视教导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导等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举行批评教导,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导惩戒: (一)有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按照教导、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导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那么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害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导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微弱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导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赔罪、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指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导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导惩戒,并应当实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受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置采纳特意的校规校纪、行为规矩教导;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加入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导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赋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举行教导、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员予以训诫; (三)安置特意的课程或者教导场所,由社会工或者其他专业人员举行心理、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屡屡教导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赋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观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赋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合作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特意学校教导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导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导管理 教师、学校察觉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害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察觉学生隐藏违法、危害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隐藏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举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合理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害物品的,应当实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导教学管理、实施教导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楚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模样,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轻视性、欺凌性的言行进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处治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劳绩而教导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心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导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导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导惩戒后,应当提防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实时予以表扬、激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导养护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举行特意的心理、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矩第十条所列教导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导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恳切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导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视教师正值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导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实时举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导惩戒而赋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矩第十二条,情节微弱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导;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赋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合作实施教导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导职责,崇敬教师的教导权利,合作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举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导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矩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导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导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创办管理的有关要求,实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要挟、欺凌、伤害教师的,学校、教导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养护教师人身安好、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实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合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矩第十条实施的教导惩戒或者赋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导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举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导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抉择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抉择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导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导理念、提升教导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才能。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矩第十条所列教导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导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十条本规矩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那么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那么 — 7 —。
